《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王新军个人资料图片)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鬼鬼胡宇崴
第一章 概述 一、考试性质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简称: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制定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领导、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实施的标准参照性考试;是一种国家教育考试项目。 二、考试类别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者,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部分考试科目参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其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考试目的 通过实施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职业认知、基本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进而严把教师入口关,择优选拔乐教、适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考试对象 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及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五、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除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外,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省列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专科和本科在校毕业班学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浙江大学在校本科毕业班学生持本科部)出具的证明报考教师资格考试。非浙江户口的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浙江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持研究生部)出具的证明,报考教师资格考试。 六、考试方式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机考)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2012年除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目采用机考方式外,其余类别笔试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2011年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该科目今年可以免于考试。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试标准、科目和大纲 一、考试标准 考试标准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考试标准规定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的依据。 二、考试科目 (一)笔试
注1:“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分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注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2012年我省仍按2011年操作方式,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 我省设置的初中科学、历史与社会和高中通用技术等学科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考试大纲,今年上半年暂不组织该几个学科的考试。下半年是否开考待教育部考试中心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面试 幼儿园面试不分学科;小学面试分为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学科;中学面试学科与“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一致。 三、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统一制定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大纲规定了考试目标、考试内容模块与要求、试卷结构、题型示例等,是考生学习和考试命题的依据。要了解各科目考试大纲,请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第三章 试 题 一、命题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含机考)和面试命题、制卷,并建立试题库。 二、命题原则 命题突出专业导向、能力导向和实践导向。依据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考查死记硬背知识,不指定教材。 三、题型 采用多种类型试题,强化能力考核。 题型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其中,非选择题包括简答题、论述题、解答题、材料分析题、课例点评题、诊断题、辨析题、教学设计题、活动设计题。在机考科目中还采用了多媒体试题的形式。 第四章 笔 试(含机考) 一、考试日期 2012年上半年笔试日期为: 6月30日;下半年笔试日期为:11月11暗杀游戏 电影日。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二、考试日程安排
三、考生报名时间及内容 2012年上半年笔试报名时间为: 5月14日—21日,其中,网上信息输入时间为5月14日9:00—17日20:00,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19日—21日(每天9:00-17:00)。 2012年下半年笔试报名时间为: 10月8日—15日,其中,网上信息输入时间为10月8日9:00-11日20:00,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13日-15日(每天9:00-17:00)。 四、报名方式及操作步骤 报名区分为考生网上信息输入和现场确认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阶段。 1.考生在网上信息输入规定的时限内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 第二步: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均可,白背景为佳。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成绩报告单、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备注: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 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第三步: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区、考试科目。 根据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考试报名时,不接受报考初级中学科学、历史与社会和高级中学通用技术科目的考生报名。下半年该几门科目是否开考,另行通知。 去年已在报名网站上注册成功并通过现场确认审核的考生,可以使用去年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进行网上信息输入。所有考生需在信息输入后按各考区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已完成网上信息输入的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在校毕业班学生持学校学籍管理或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事档案在浙江省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还须持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确定的地点完成资格审查、网报个人照片信息检验和缴费事宜。 五、准考证获取与打印 (一)报名审核结束后,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各设区市笔试报名和考点设置情况随机完成考场编排,生成考生准考证。 (二)准考证格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规定。考生在考试前一周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机考事项 幼儿园、小学各科目采取机考形式,考试系统提供微软拼音、双拼、全拼、搜狗拼音、五笔等常用输入法。考生按照栏目指引,通过点击鼠标、录入文字等操作完成答题。 七、笔试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评卷,教育部统一确定并公布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2012年上半年笔试成绩考生可在2012年8月下旬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考试成绩。2012年下半年笔试考试成绩考生可在2012年12月上中旬通过同样的途径查询。 第五章 面试 一、面试内容 面试遵循《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面试部分),主要考核申请人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二、面试报名 (一)面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由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网上报名组织与保障。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二)面试报名时间 2012年上半年面试报名时间为8月23日—27日,其中,网上信息输入时间为8月23日9:00-24日20:00,现场确认时间为8月26日-27钱学森颁奖词日(每天9:00-17:00)。 2012年下半年面试报名时间为12月10—15日,其中,网上信息输入时间为12月10日9:00-12日20:00,现场确认时间为12月14日-15日(每天9:00-17:00)。 三、面试方法 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法,通过备课、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四、面试时间 2012年上半年面试日期为:9月22日-23日。 2012年下半年面试日期为:2013年1月5日-6日。 五、面试考试程序 (一)候考:考生持面试准考证、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测试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二)抽题:根据考点安排,登陆“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抽取一组试题,考生任选其中一道试题,系统打印备课纸及试题清单。 (三)备课:考生持备课纸、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演示活动方案),备课20分钟。 (四)回答规定问题 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规定问题,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 (五)试讲(模拟上课):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时间10分钟。 (六)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内容和测试项目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七)评分:考官组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组长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六、面试成绩确定 面试总分为100分。考生成绩由各分项得分加权累加而得(各项目权重由《考试大纲》规定)。 七、面试成绩查询 面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2012年上半年面试考试成绩,考生可在2012年10月上中旬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2012年下半年的面试考试成绩,考生可在2013年1月中旬通过同样的途径查询。 八、安全保密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执行。 九、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成绩合格证明 笔试、面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十一、考试收费 2012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执行。笔试(含机考)48元/科目,面试收费标准另行告知。 | ||||||||||||||||||||||||||||||||||||||||||||||||||||||||||||||||||||||||||
温州市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办师[2011]124号)的通知》。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温州市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当地“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其中,温州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及人事代理向鹿城区教育局申请,温州大学教育学院师范生向瓯海区教育局申请,具体要求详见各县(市、区)公告。
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或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且符
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市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户籍或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市各县(市、区)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对象
(一)为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二)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培训后考试合格者)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在规定有效期内,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者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免考教育教学基本能力测试)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网上报名
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现场报名)。
正式报名时间: 2012年4月2日——4月10日截止。
四、报名方式
(一)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点击“资格认定网报”栏目,再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系统, “申报人必读” 栏目,申请人根据条件、范围、等要求进行网报。
2.阅读“网上申报协议”确认服务条款,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3.选择申报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认定省份和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申请人应根据各认定机构及其确认范围,正确选择相应的现场确认点。
4.阅读网报“注意事项”。
5.填报信息。按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正确、有效身份证、按规定格式上传本人近期彩照。所填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因错报、瞒报而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提交信息。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注册成功(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报名号,切记个人、密码,以备后续查询使用)。
7.修改信息。网报结束之前,点击首页“资格认定网报”申请人可凭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登录”确认,方可进行 “信息修改”修改完毕,点击“提交”完成修改。
8.打印表格。申请人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9.申请状态查询。申请人登录“资格认定网报”查看个人申请时段的状态,申请状态一般有四种,即“等待现场确认”、“申请材料不全”、“已现场确认”、“等待资格审查”。
10.退出系统。报名结束后,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防个人信息被不慎修改。
(二)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点击“资格认定网报”栏目,再点击“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系统 “申报人必读”栏目,申请人根据条件、范围、等要求进行网报。
2.阅读“网上申报协议”确认服务条款栏目,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3.填报身份信息。申请人填写与全国统考姓名、证件号码、统考合格证编号相一致,必须真实、准确、无误。
4.选择申报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认定省份和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点”。申请人应根据各认定机构及其确认范围,正确选择相应的现场确认点。
5.阅读网报“注意事项”。
6.填报信息。按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对。所填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因错报、瞒报而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7.提交信息。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并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注册成功。
8.修改信息。网报结束之前,点击首页“资格认定网报”,申请人可凭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 “登录”确认,方可进行“信息修改”(统考者姓名、证件号码、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不可修改)修改完毕,点击“提交”完成修改。
9.打印表格。申请人在网上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4月11日——4月14日 结束。
各县(市、区)高中、中职现场确认时间安排如下:
4月11日鹿城、龙湾、洞头 4月12日瑞安、瓯海、泰顺
沙溢的个人资料4月13日乐清、苍南、文成 4月14日永嘉、平阳
上午:8∶30——11∶30 下午:2∶00——4∶30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网上报名结合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温州市各县(市、区)网报系统将于4月10日关闭。故提请申报人员注意务必备齐所需的所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逾期恕不办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各县(市、区)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中职学校教师资格”、“中职学校指导师教师资格”的人员。
选择认定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
选择现场确认点: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2.温州大学2012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中职学校教师资格”的学生。
选择认定机构: 温州市教育局。
选择现场确认点:温州大学就业工作处、分布各学科专业学院。
3.温州大学2012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学生。
选择认定机构: 瓯海区教育局。
选择现场确认点:温州大学就业工作处、教育学院。
4.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和市局政治处人事代理的,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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