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志、李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小丽
【审理法官】龙小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明志;李廷刚
怎么样才能让牙齿变白【当事人】陈明志李廷刚
【当事人-个人】陈明志李廷刚
【代理律师/律所】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曾瑞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左青青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弯腰 走光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曾瑞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左青青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巫雨容曾瑞左青青
【代理律所】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明志
开学第一周600作文【被告】李廷刚
武媚娘传奇剧照【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合同关系。本案中,陈明志在收到李廷刚的转款后向李廷刚出具借条的行为说明其认可双方建立借贷关系,故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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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合同关系。陈明志上诉认为其与李廷刚系投资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陈明志在收到李廷刚的转款后向李廷刚出具借条的行为说明其认可双方建立
借贷关系,故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换言之,即或在转款之初双方系投资合意,但是此后陈明志向李廷刚出具借条的行为也应视为双方对款项性质转换为借款达成了合意,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陈明志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陈明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陈明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领了红包怎么幽默的说谢谢2022-08-20 01:51: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廷刚与蒋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 2017年10月15日,李廷刚分别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xxx91"、“62XXX98"向陈明志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xxx50"转账250000元、50000元。 2017年12月2日,蒋兰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xxx96"向陈明志的中国建设银
行账号“62XXX50"转账300000元。 陈明志向李廷刚出具《借条》,主要内容载明:“自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30日,累计在李廷刚处借到6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审理中,陈明志提供了《聊天记录》及《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李廷刚于2017年10月15日转款共计300000元系投资河南平顶山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款,2017年12月2日转款300000元系投资山东蔬菜大棚项目的投资款;李廷刚聊天时陈述“有钱大家一起挣,风险一起担。"2017年12月2日的转款应转款给丁海峰的弟弟丁峻峰,李廷刚要求提供建行卡,刚好陈明志有建行卡,李廷刚就将上述款项转给了陈明志,陈明志又通过多次转账给了丁海峰和丁峻峰。李廷刚质证认为从形式上《聊天记录》的双方身份不能确定,内容是否完整删减亦不清楚,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账户交易明细》所反映的问题是陈明志借款后其如何处分借到的款项,与李廷刚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廷刚与陈明志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现对争议焦点分析为,李廷刚一方共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明志转款600000元,在转款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形下,陈明志出具《借条》,对“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确认累计在李廷刚处借到600000元,陈明志出具上述《借条》的民事法律行
为系对“转款600000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的追认,故李廷刚持《借条》及《转款凭证》要求陈明志归还借款60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利率标准,李廷刚只能要求陈明志支付自向法院起诉催告后,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故对李廷刚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为:以借款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本案受理之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的此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偿还,上述利息应计付至此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明志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廷刚偿还借款600000元及支付利息(
以借款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的此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偿还,上述利息应计付至此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李廷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全部由陈明志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明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出于对上诉人的信任,2017年10月,被上诉人转款300000元投资河南平顶山风力发电项目,2017年12月2日转款300000元投资山东蔬菜大棚,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转款系投资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出具借条是因为二人系很好的朋友关系,上诉人不好拒绝,但并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陈明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明志、李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明日之后职业选择(2020)川01民终111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雨容,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廷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青青,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明志因与被上诉人李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明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出于对上诉人的信任,2017年10月,被上诉人转款300000元投资河南平顶山风力发电项目,2017年12月2日转款300000元投资山东蔬菜大棚,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转款系投资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出具借条是因为二人系很好的朋友关系,上诉人不好拒绝,但并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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