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集团医院、王琦、张宏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5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43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辛娟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王琦;西电集团医院;张宏武
【当事人】王琦西电集团医院张宏武
【当事人-个人】王琦张宏武
【当事人-公司】西电集团医院
《苹果》是真的做了?【代理律师/律所】李淑敏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杨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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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淑敏杨征杨萌孙莉荣
【代理律所】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琦;西电集团医院;张宏武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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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05:54:39
、西电集团医院、王琦、张宏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14395号哈尔滨美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琦,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建国路建国四巷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电集团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全,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武,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21号1楼2门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法68条 上诉人王琦、西电集团医院(以下简称西电医院)、张宏武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西电医院、张宏武承担。事实和理由:有生效判决(2011)莲民二初字471号民事判决等多份判决,对该案事实部分予以客观的认定,其当时所受伤是非常重的,对当事人赔偿比例5:4:1予以确定,赔偿项目共计十七项。2012年11月其因间接发热18天,到西安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褥疮感染、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低钾血症。这时其褥疮及其他并发症已很严重,之后的多次经历有相关医院的病历可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也做了认定,认定其所患褥疮及并发症仍系西电医院、张宏武过错所致的损害后果。但一审法院虽对事实予以认定,却在第三项判决驳回其要求赔偿房租损失、康复按摩费、外购药物费、网购失禁用品费、网购药费和其他杂费,作出这一判决未尊重本案事实,其为了保命,这些费用是必须且已事实支出了的,所以这一判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房租损失是其必须的,其户籍所在地咸阳有娘家可住,但咸阳所有医院不具备抢救其的资质,很多药品咸阳最高级别医院都没有,不得不居住在西安,房租是必须要支出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其请求依法支持。外购药均系其并发症支出,大多因压疮引起的费用,纱布、胶布等不需要医嘱及处方。康复按摩费471号予以支持,本案不予支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住院期间的第二人护理费没有判决给
付,按照上诉人病历记载护理费应判决二人的赔偿标准。伙食补助及营养费判决过低,营养费应30元一天,伙食补助应100元一天。失禁用品费,王琦大小便失禁,必须用到纸尿裤、一次性导尿管等失禁用品,王琦行动不便,网购是没办法的选择,其提供了完整的支付宝电子回单,应予支持。张宏武的年度差额,是由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每年的物价不断上涨而产生。精神损失费,王琦主张的的是从471号判决后2011年到现在的精神损失费,而不是因西电医院、张宏武过错导致的截瘫时的精神损失费,王琦已截瘫13年,每天面对100多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折磨,必须面对随时出现的死亡威胁,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情于法合理,请求支持。
西电医院辩称,1、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琦是故意跳楼摔伤,后果应该自负;2、本次起诉是摔伤以后3-4年褥疮的费用,该费用与我院无关,请求依法驳回。
张宏武辩称,1、对于王琦在本次起诉要求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王琦请求的部分,一审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驳回王琦全部诉讼请求。
西电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王琦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王琦、张宏武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琦当年根本没有服用大量片,纯属欺诈。王琦
送到医院后,拒绝洗胃,说明意识清醒。在没有洗胃的情况下,王琦肝肾功能及血液检查结果均正常,不符合常识。王琦趁病房无人时,跳楼前给张宏武打电话,意识清醒。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琦只是服用极少量药物。药属麻醉类药物管理,医生开具处方管理严格,王琦拿不到100余片药物。陕西军医大司法鉴定所的意见:1、王琦原发损伤问题已根据生效判决作出解决;2、王琦所患褥疮、骨髓炎并非直接由西电医院和张宏武两者行为导致,所患褥疮、骨髓炎与西电医院和张宏武两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意见没有被采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琦没有提交医疗费发票原件,不应认定医疗费损失。一审判决其医院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王琦辩称,西电医院否认此前判决毫无意义,西电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我也不知情,我不认可。这一次申请的鉴定也没有做,因为鉴定中心告知没有办法做,褥疮是截肢患者不可避免的病,发票的事情是因为我的护工偷了我的钱之后我扣了她的工资,护工把票据原件都拿走了,然后我在医院复印了底联,也盖了医院章子,是符合常理的。我当年不是跳楼,医院没有给我洗胃,我属于昏迷状态,意识不清,我也不知道我是怎么掉下去的。
张宏武辩称,认可西电医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五月十三日是什么日子 张宏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王琦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法院要求西电医院、张宏武一方证明自己与王琦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重了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鉴定单位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退案说明,王琦受到损害的原因与张宏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单位虽未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但从退案说明中也表达了相应的专业意见,对法院认定事实应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王琦的鉴定申请最终以超出法医学技术范围而被退回,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王琦承担。一审法院对王琦的自认没有依法作出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琦对患褥疮的原因有充分的认识并向责任方主张了赔偿,与本案张宏武无任何关联。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事实,判决张宏武对王琦承担各项损失136462.17元,没有法律根据。王琦因自身护理不当而导致褥疮发生,完全属于护理人员及自身过错引起,与张宏武无关,该损害结果与张宏武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原第一判决划分过错比例处理本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王琦在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供医院住院发票的原件,张宏武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异议,同时提出王琦对该笔费用可能已通过其他渠道得到补偿的意见,但一审法院未查明便直接作出判决,造成王琦可能获得不当利益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王琦辩称,从瘫痪之日起,我的身体就处于难免性压疮状态,这是必然的结果。无论我做什么样的防护措施,都必然会得压疮,是根据我的受伤程度即二级伤残决定的,全身无知觉、大小便失禁都是产生压疮的必然性依据,我在一审提供了相关证据,像我这种情况,医院的护理部都会进行评定,全部评定为难免性压疮。我与家政公司的诉讼全部败诉,也就是说法院不认可因为护理不当造成我的压疮事实,是我本身瘫痪引起的,我认为对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西电医院辩称,认可张宏武的上诉理由。
王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
西电医院、张宏武赔偿王琦住院费用265672.44元、房租38700元、康复费81370元、营养费60970元、门诊费6862.76元、第二陪护人员费用77240元、外购药(正式发票)5976.80元、外购药(收据部分)4968.6元、网购失禁用品费8893.93元、网购药费13009.92元、网购残疾辅助器具费6131.72元、网购杂费246.7元、外购药物(凭证)830.8元、交通费1988.5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其他杂费581.40元,共计603443.57元;2.判令张宏武赔偿
王琦五个年度护理费差额人民币31279.62元;3.本案诉讼费由
西电医院、张宏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琦与张宏武原系恋人关系。2008年9月14日凌晨,王琦与张宏武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琦喝下大量片,出现神志不清、昏迷状态。张宏武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琦送往西电医院进行,经诊断:急物中毒。当日晚18时30分左右,王琦从西电医院住院部三楼坠落致伤,经西电医院抢救后,王琦于当日晚21时30分办理出院手续并转入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经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胸;3.胸3、4椎体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
王琦在该医院住院至2008年10月7日出院。2008年10月7日至2008年11月13日期间,王琦继续在西安市中心医院住院,经诊断为:T4椎体骨折脱位并截瘫。出院医嘱:1.继续营养神经,对症;2.预防肺炎、褥疮、泌尿感染三大并发症;3.两周后带支具坐轮椅下地活动锻炼;4.有情况随时就诊。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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