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集团医院、王琦、张宏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5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43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辛娟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王琦;西电集团医院;张宏武 
【当事人】王琦西电集团医院张宏武 
【当事人-个人】王琦张宏武 
【当事人-公司】西电集团医院 
《苹果》是真的做了?【代理律师/律所】李淑敏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杨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淑敏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杨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淑敏杨征杨萌孙莉荣 
【代理律所】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琦;西电集团医院;张宏武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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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辙南辕戴小雨最后和谁在一起了【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0 05:54:39 
、西电集团医院、王琦、张宏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14395号哈尔滨美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琦,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建国路建国四巷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电集团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全,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武,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21号1楼2门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法68条
     上诉人王琦、西电集团医院(以下简称西电医院)、张宏武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西电医院、张宏武承担。事实和理由:有生效判决(2011)莲民二初字471号民事判决等多份判决,对该案事实部分予以客观的认定,其当时所受伤是非常重的,对当事人赔偿比例5:4:1予以确定,赔偿项目共计十七项。2012年11月其因间接发热18天,到西安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褥疮感染、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低钾血症。这时其褥疮及其他并发症已很严重,之后的多次经历有相关医院的病历可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也做了认定,认定其所患褥疮及并发症仍系西电医院、张宏武过错所致的损害后果。但一审法院虽对事实予以认定,却在第三项判决驳回其要求赔偿房租损失、康复按摩费、外购药物费、网购失禁用品费、网购药费和其他杂费,作出这一判决未尊重本案事实,其为了保命,这些费用是必须且已事实支出了的,所以这一判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房租损失是其必须的,其户籍所在地咸阳有娘家可住,但咸阳所有医院不具备抢救其的资质,很多药品咸阳最高级别医院都没有,不得不居住在西安,房租是必须要支出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其请求依法支持。外购药均系其并发症支出,大多因压疮引起的费用,纱布、胶布等不需要医嘱及处方。康复按摩费471号予以支持,本案不予支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住院期间的第二人护理费没有判决给
付,按照上诉人病历记载护理费应判决二人的赔偿标准。伙食补助及营养费判决过低,营养费应30元一天,伙食补助应100元一天。失禁用品费,王琦大小便失禁,必须用到纸尿裤、一次性导尿管等失禁用品,王琦行动不便,网购是没办法的选择,其提供了完整的支付宝电子回单,应予支持。张宏武的年度差额,是由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每年的物价不断上涨而产生。精神损失费,王琦主张的的是从471号判决后2011年到现在的精神损失费,而不是因西电医院、张宏武过错导致的截瘫时的精神损失费,王琦已截瘫13年,每天面对100多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折磨,必须面对随时出现的死亡威胁,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情于法合理,请求支持。
     西电医院辩称,1、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琦是故意跳楼摔伤,后果应该自负;2、本次起诉是摔伤以后3-4年褥疮的费用,该费用与我院无关,请求依法驳回。
     张宏武辩称,1、对于王琦在本次起诉要求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王琦请求的部分,一审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求驳回王琦全部诉讼请求。
     西电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王琦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王琦、张宏武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琦当年根本没有服用大量片,纯属欺诈。王琦
送到医院后,拒绝洗胃,说明意识清醒。在没有洗胃的情况下,王琦肝肾功能及血液检查结果均正常,不符合常识。王琦趁病房无人时,跳楼前给张宏武打电话,意识清醒。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琦只是服用极少量药物。药属麻醉类药物管理,医生开具处方管理严格,王琦拿不到100余片药物。陕西军医大司法鉴定所的意见:1、王琦原发损伤问题已根据生效判决作出解决;2、王琦所患褥疮、骨髓炎并非直接由西电医院和张宏武两者行为导致,所患褥疮、骨髓炎与西电医院和张宏武两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意见没有被采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琦没有提交医疗费发票原件,不应认定医疗费损失。一审判决其医院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王琦辩称,西电医院否认此前判决毫无意义,西电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我也不知情,我不认可。这一次申请的鉴定也没有做,因为鉴定中心告知没有办法做,褥疮是截肢患者不可避免的病,发票的事情是因为我的护工偷了我的钱之后我扣了她的工资,护工把票据原件都拿走了,然后我在医院复印了底联,也盖了医院章子,是符合常理的。我当年不是跳楼,医院没有给我洗胃,我属于昏迷状态,意识不清,我也不知道我是怎么掉下去的。
     张宏武辩称,认可西电医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五月十三日是什么日子     张宏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王琦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法院要求西电医院、张宏武一方证明自己与王琦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重了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鉴定单位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退案说明,王琦受到损害的原因与张宏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单位虽未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但从退案说明中也表达了相应的专业意见,对法院认定事实应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王琦的鉴定申请最终以超出法医学技术范围而被退回,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王琦承担。一审法院对王琦的自认没有依法作出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琦对患褥疮的原因有充分的认识并向责任方主张了赔偿,与本案张宏武无任何关联。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事实,判决张宏武对王琦承担各项损失136462.17元,没有法律根据。王琦因自身护理不当而导致褥疮发生,完全属于护理人员及自身过错引起,与张宏武无关,该损害结果与张宏武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原第一判决划分过错比例处理本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王琦在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供医院住院发票的原件,张宏武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异议,同时提出王琦对该笔费用可能已通过其他渠道得到补偿的意见,但一审法院未查明便直接作出判决,造成王琦可能获得不当利益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王琦辩称,从瘫痪之日起,我的身体就处于难免性压疮状态,这是必然的结果。无论我做什么样的防护措施,都必然会得压疮,是根据我的受伤程度即二级伤残决定的,全身无知觉、大小便失禁都是产生压疮的必然性依据,我在一审提供了相关证据,像我这种情况,医院的护理部都会进行评定,全部评定为难免性压疮。我与家政公司的诉讼全部败诉,也就是说法院不认可因为护理不当造成我的压疮事实,是我本身瘫痪引起的,我认为对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西电医院辩称,认可张宏武的上诉理由。
     王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
     西电医院、张宏武赔偿王琦住院费用265672.44元、房租38700元、康复费81370元、营养费60970元、门诊费6862.76元、第二陪护人员费用77240元、外购药(正式发票)5976.80元、外购药(收据部分)4968.6元、网购失禁用品费8893.93元、网购药费13009.92元、网购残疾辅助器具费6131.72元、网购杂费246.7元、外购药物(凭证)830.8元、交通费1988.5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其他杂费581.40元,共计603443.57元;2.判令张宏武赔偿
     王琦五个年度护理费差额人民币31279.62元;3.本案诉讼费由
     西电医院、张宏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琦与张宏武原系恋人关系。2008年9月14日凌晨,王琦与张宏武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琦喝下大量片,出现神志不清、昏迷状态。张宏武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琦送往西电医院进行,经诊断:急物中毒。当日晚18时30分左右,王琦从西电医院住院部三楼坠落致伤,经西电医院抢救后,王琦于当日晚21时30分办理出院手续并转入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经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胸;3.胸3、4椎体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
     王琦在该医院住院至2008年10月7日出院。2008年10月7日至2008年11月13日期间,王琦继续在西安市中心医院住院,经诊断为:T4椎体骨折脱位并截瘫。出院医嘱:1.继续营养神经,对症;2.预防肺炎、褥疮、泌尿感染三大并发症;3.两周后带支具坐轮椅下地活动锻炼;4.有情况随时就诊。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