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裕、李琳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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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辖终27号
【审理程序】能挣钱的方法二审
【审理法官】刘勇良郭庆文王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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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高考试卷全国都一样吗裁定书
【当事人】曹春裕;李琳瑜
【当事人】曹春裕李琳瑜
【当事人-个人】曹春裕李琳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曹春裕
【被告】李琳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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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因索要欠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因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15:42
曹春裕、李琳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民辖终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琳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春裕因与被上诉人李琳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曹春裕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因索要欠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因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
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车险有哪些项目
请君入瓮的主人公是谁审判员 王玲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秀艳
书记员王颖颖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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