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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叁箜j查塾垒三!!!竺!!里型。。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文婧
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
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
ppt主题一、驰名商标的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
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
(一)判断标准不一致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陶喆女友melody>德国二战电影大全
(二)缺乏公信力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错误的执意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数量就是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体现与象征,因此以高额奖金对得到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组织予以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也有所照顾。这样的政策直接导致了大量企业为争夺名利蜂拥而至,甚至不惜采用文件等手段来达到其驰名认定的目的,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公信力的质疑。
(三)司法认定泛滥
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成本较低,且不像行政认定那样需要花上数年的时问,很多的企业都试图通过司法认定的途径来使之商标认定为驰名。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导致了“虚假诉讼”现象的泛滥。有些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来制造“驰名商标”,甚至与他人合谋,制造出一个所谓的“侵权人”,然后将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其商标保护,并由此获取“驰名商标”的称号。如2006年发生的汕头康王驰名商标案,该原告汕头康王公司
作者简介t丈婧,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实习律师,研究向:知识产权。就是一方自导自演了整个诉讼行为。而相比为数不多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数量的急剧上升和泛滥也直接反应了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弊端。
圆通快递价格表三、驰名商标认定之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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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f‘对以上情形,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于上述驰名商标认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改进或完善:
(一)应对驰名商标的滥用和异化现象加以限制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政绩考核等需求的盲目追求,及很多企业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一味追逐名利的做法,导致当今驰名商标的认定已被参杂了越来越多的水分,使其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要扼住这股不正之风,就得从引发该问题的根本诱因抓起。如一方面可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严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宣示其“驰名商标”的行为,因为“驰名商标”应仅具有其对抗侵权行为的效力,而非促使利用其称号大肆渲染,从而导致阻碍其他商家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可取消地方政府实施重金奖勋得到“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组织的此类政策,走出其“驰名商标数量即为地方经济水平发展象征的误区”。这样也会大大减少企业组织因为利益驱使,或者被地方政府所误导,从而铤而走险,不惜一切代价甚至用非法手段去争取驰名商标认定的行为。
(二)应严格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途径加以限定
通过提高审级和集中管辖的方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收归-N,t,院甚至更高级别的高院进行管辖,从而有效改善某些地方法院因法官水平参差不齐而对案件审理产生的干扰现象。值得欣慰的是,在法[200911号《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
这一方钊‘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该通知规定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这一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L提高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判质量,对于其最终效果,我们拭目以待。
(三)应该进一步细化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应该进一步细化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使其概念和界定更加的明晰。如对其认定条件中“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概念进一步量化,使两大机关在认定时能够统一标准;或者对该商标宣E传工作的“程度和地理范围”等是否构成驰名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等;由此最大程度的减少人为判断上的偏差。
参考文献:
【I】刘春I}J.耋¨识产权法一L京大学出版扯.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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