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8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  梅艳芳母亲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奔河水暖器材厂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奔河水暖器材厂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奔河水暖器材厂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王珊珊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王珊珊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红王珊珊 
【代理律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台州市椒江奔河水暖器材厂 
【被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2 04:07: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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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李静戴军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运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a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哥德堡市。
     法定代表人:安妮卡·华伦德,授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台州市椒江奔河水暖器材厂。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
15)京知行初字第58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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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台州市椒江奔河水暖器材厂(简称奔河水暖器材厂)。
     2.注册号:9588680。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14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7月13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类似2101;2106-2107;2112;2114):厨房容器;家用篮;厨房用具;饮水槽;垃圾筒;晾衣架;盥洗室器具;毛巾架和毛巾环架;刷制品;清洁器具(手工操作)。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沃尔沃商标公司)。
     2.注册号:804467。
     3.申请日期:1994年4月22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6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1202;1209-1210):车辆;陆地上运载器;空用运载器;水用运载器。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沃尔沃商标公司)。
     2.注册号:70089。
     3.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4.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1202):拖拉机、各种车辆、卡车、拖车。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5]第45169号《关于第9588680号“WOER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5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由作出被诉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沃尔沃商标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沃尔沃商标信息、沃尔沃商标公司的简介、企业文化介绍等信息;沈腾北京举办婚礼
     2.中国商务部、《财富》杂志关于世界500强企业的榜单信息;
     3.沃尔沃商标公司自1927年至2011年的发展大事记;
     4.新浪网等相关媒体、网站对沃尔沃商标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宣传;
     5.沃尔沃商标公司的汽车产品介绍、相关报道及宣传材料;
     6.沃尔沃商标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清单;
     7.沃尔沃商标公司及其产品的网页报道、宣传海报、报纸剪页等;
     8.沃尔沃商标公司的销售信息、分销协议、销售协议等;
     9.沃尔沃商标公司的广告宣传合同、广告费用、部分广告宣传信息等;
     10.关于沃尔沃商标公司商标的驰名信息、相关裁定书等;
     11.沃尔沃商标公司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等。
     在原审诉讼阶段,沃尔沃商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续前):
     12.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裁定及判决;
     13.1974年至2004年期间有关“沃尔沃/VOLVO”系统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及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情况的媒体报道90篇;
     14.1989年至2008年“VOLVO”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或重点商标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