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
[摘要]一个商标的认知度并不因为,商标本身的图案设计是否精彩,以及在广告营销上如何不惜重本,其关键在于商标背后所代表的产品本身的质量和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而中国的现状是商标权人为了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或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取得政绩,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企业经营中与生产和销售同等重要的内容。导致当今社会出现了很多不可理喻的奇特想象,使所谓的驰名商标泛滥,并且有很大一部分所谓的驰名商标社会认知度极底。由于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提出了,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笔者认为法律的和政策的制定应该有利于引导正确的社会风气良俗,而不是创造出误导的价值取向,因而建议取消驰名商标在行政和法律上的认定,让市场来决定一个品牌是否在消费者心中留下赞誉的口碑。
[关键字] 驰名商标  保护  滥用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由来
如何拍月亮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以英国、法国为先驱,并吸引了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1883年,为了快捷简
池昌旭女友便地解决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间的相互保护问题,由法国、比利时等11国发起,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仿照、冒用这些高知名度商标以促销自己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1911年,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会议上,法国率先提出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但未获通过。1925年,荷兰等国家再次提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并最终在《巴黎公约》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对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供保护。《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是用来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主要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关国家注册,但在该国的相关公众中,已被普遍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如果绝对坚持“不注册则不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有失公平,同时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如果该商标已经注册,认定驰名商
标就没有意义了。1958年,《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增加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使用权,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地位得到加强。但是《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商品商标;在商品类别上仅限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上,并且以造成混淆为前提。
为了弥补《巴黎公约》的不足,在1994年由关贸总协定各成员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以下简称《TRIPs协议》)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该协议中,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服务商标上,并且区分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将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
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这一规定并非出于误认误购的考虑,而是考虑到驰名商标在现代生活中已不仅仅用于区别商品的出处,同时还能用于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可能表明某种联系,导致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仍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但是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不以混淆为前提时,其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联想,或冲淡商标显著性、减弱商业信誉以及制止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驰名商标制度的另一重要职能。
二、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的认定的行政制度
2001年10月27日的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同时,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
名商标。根据这个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是跟随争
议发生时,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对于驰名商标最具体的规定,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6月1日第5号令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同样也是规定了商标权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向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层报,最后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综观该规定,主要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争议解决,虽然题目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完善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让商标权人依据自己的单方行为来让具有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来认定自己的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也没有规定构成驰名商标后,他的有效期间,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需要进行年度审验?在什么情况下将丧失驰名性?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接轨和信息交流,以及司法行政互认制度,等等。总之,这个规定很不完善。有关的规定还有国家工商局商标局2000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除此之外,目前国家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
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目前国家有关的驰名商标的规定,不难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附随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才能实现当事人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当事人不能单独对自己的商标是否驰名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认定。那么试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重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制裁侵害人,还是重在
认定驰名商标?我认为,国家工商局也很难有准确的答案。如果说重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制裁侵权人,或许商标权人心里会说,我们主要是为了认定驰名商标。
郭美美微博概而言之,我国目前没有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系统的规定。这是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机关,这是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问题。按照一般的法律理论来说,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习惯把商标权,专利权,版权都归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国家机构中是有一个知识产权局,但不是国家级的局,仅仅是国家专利局的更名。真正的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责还是分散的在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暑,国家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三个机构中。这是沿袭多年来国家机构的设置习惯,成为目前的格局。保护和管理机构分散,那么,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难免疏漏和不够完美。
同时,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被异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驰名商标较一般商标有着广泛的市场认同感和潜在的市场吸引力,成为企业从事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同时,法律有给予了驰名商标特殊、全面、规范的保护。所以,有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权利。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企业也为了攫取地方政府的高额奖励。在这种情况下,当驰名商标变成一个可以获取高额先进奖励的砝码,变成一个可以升官发财的资源时,就会变得奇货可居,千方百计认定驰名商标的经营者就趋之若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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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闪退修复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没有严格标准,认定本身就陷入混乱。行政认定实际上完全由国家工商局掌握,而行政认定只有通过商标争议来申请,或者通过地方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申请,一般先由地方往上层报到国家局。过程比较长,手续繁杂,成本较高,一般人也认为行政认定困难一些,要求更高一些。因为实践中行政机关总有一种惰性的不作为习惯。简单的说,有作为将会有失误和惹来不必要的麻烦,不作为就不会产生任何后果。权衡利弊,行政机关从心理深处就固有了这种惰性,而且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在认定驰名商标这个行政行为上。所以,对于意欲认定驰名商标的经营者来说,通过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就成了想说爱你不容易。
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现状
如何使用网银随着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建设以来,我国的各个行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市场经济逐渐丧失阶级性,逐渐变为资本全球化,市场全球化。我国也积极涉足和发展国际市场,于是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国人对非物质财富的保护,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原来的淡漠和轻视,变的越来越认识和重视。早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①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②并在条文表述中有意识地回避了认定机关,突破了《巴黎公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Trips协议所说的驰名商标认定并非由上述机关专属的结论。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的确定问题交由各个国家立法所决定,并为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
我国商标法对司法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商标法的正确运用作为会按照自己的工作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开展审判工作。毕竟他们在法律实践方面比其他机关有着丰富的法律底蕴和实践经验。司法认定也被各国和世界公约所采用。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和顺利开展商标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法院超出商标法的规定作了司法解释。就象在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样,蛮横固执的修改了担保法。即使是善意的,同样的在商标法的司法解释中自行赋予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模仿世界司法惯例为自己打开了这扇尘封已久的门。具体出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有下列两个:
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③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司法解释还早于新的商标法的实施时间。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④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各高级法院及基层法院有了这两个尚方宝剑,就轰轰烈烈的开展起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虽然司
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标准一样,都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地方法院可以更加灵活掌握标准。司法认定直接通过个案就能实现,和行政认定来比较,显的更加便捷和容易一些,现在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特别是急功近利的经营者都搭乘这个特快列车。
近年来的司法认定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弊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被歪曲和异化:
(一)法律冲突
由于司法解释上的冲突,导致认定驰名商标存在权限不清,矛盾突出。2001年最高法院的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案件的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2002年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由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