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名称作为高校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尤其是历史悠久的高校,其文字和标志更是有巨大的影响力和生命力。近几年随着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的加深,部分高校纷纷将其校名的中英文全称、简称或缩写申请商标注册。不过,即使我国部分高校已经理解到了注册校名商标的重要性,还是有很多高校对其重要性还理解不足,而且在注册商标的实践中还存有一些问题,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高校校名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分析
1、高校校名商标注册能够有效维护高校自身权益
勿庸置疑,名牌高校的名称本身就是块品牌,是具有很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因为利益驱动,一些投机分子纷纷效仿高校校名,要么在自己公司的名称上加上高校的简称,要么把高校的简称作为自己的商号或字号加以利用,要么把与高校的简称或缩写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拼音注册为商标,一时间冒出了许很多多与高校有或多或少联系的公司来,但实际上没并没有任何瓜葛。如河南省中田实业有限公司的“清华泉”,湖北五洲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武大”等商标
演员张晋就极易在消费者中引起关于清华大学和武汉大学的联想。其结果是损害了那些真正与高校有联系的企业的利益,进而也可能损害了高校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又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扰乱了市场秩序。这样与高校名称相关的纠纷也日益突出,所以,在当前形势下实行高校名称的商标注册也就显得必要起来。
2、高校校名商标注册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当高校自身还没有真正理解到校名这个重要的无形资产所包含的价值时,有些别有用心的企业、个人看到了高校名称、图案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认为只要打上高校名称的旗号,其产品就成了高科技产品,企业就成了高新技术的企业,于是有预谋地加以商业性使用,搞虚假宣传,混淆其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误导消费者。如2000年4月深圳某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其产品“青华”牌电子学习机的广告,广告上画有清华大学二校门的图案,广告语为“青华考试通,考试通清华”,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此外,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对知名高校的研发成果、技术、校办产业的产品、服务等,人们也习惯以对“名校”的理解、信任来接受,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高校必须重视校名的商标保护。
3、高校校名商标注册能够有效防止高校校名被他人强注
浙江大学在2002年4月申请商标注册时,在提交申请后才发现温州信得达不绣钢材料有限公司已在先对第6个类别(金属材料及加工等)的“浙大”商标实行了注册,浙江大学就此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这反映出高校在商标注册上缺乏未雨绸缪的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后人一步,权利受到侵犯;同时因为他人已申请注册在先,高校很可能丧失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如果高校将其校名实行商标注册,遭遇侵权时,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力的保护。
4、高校校名商标注册为高校跨类别注册商标创造条件
对高校名称实行商标注册,其最终目的不但仅是防止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对高校名称的盗用、冒用、滥用,维护高校声誉,还有一点大家不能忽视,那就是商标潜在的可利用性,也即跨类别注册商品商标,确保高校产品能冠以高校名称。而且这点对于高校来说比企业还要重要,因为高校是一所集不同学科、不同类别研究室为一体的事业单位,随着各学科的深入发展,以及产学研的进一步深化,分属不同类别的产品会持续被开发出来,投入生产并进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注册商标与无注册商标就有可能面对不同的境遇。如果高校己有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那么其产品即可直接贴牌进入市场;而对于没有申请注冷门小生意
册商标的高校来说,对其产品实行商标注册,不但会有时间上的迟延还可能面临其他企业对同类产品的在先抢注,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冠以自己的简称或字号的可能性都没有,丧失进一步扩大高校声誉,扩大高校产业化规模的机会。
二、高校校名实行商标注册存有问题分析
1、注册类别的范围问题
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准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我国对商标的分类是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作为高校申请注册商标,就其原初属性来讲,第41类中的4101教育类是必然选择,很多高校都就其名称在第41类中实行了注册,不过这样的保护对高校来说是否合理呢?根据国家规定,申请一个商标注册需要2000元,根据“一个类别一份申请”的规定,若要45类都申请,则要花费9万元,而且这仅仅一个商标。一般来说,一所高校在长期的发展中不可能就一个具标志性的能代表其的名称或标识,如浙江大学就申请注册了“浙江大学”、“浙大”、“ZHEDA”以及“求是”等;北京大学申请注册了“北京大学”、“北大”、“博雅”、“未明湖”等。所以若将这些带有一
定指代作用的名称都注册为商标,高校仅就名称注册就要花费很多。
2、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问题
《商标法》并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付诸实际使用,所以,不论一件商标是否付诸实际使用,都能够申请注册。但是《商标法》还有一规定,那就是注册商标在三年内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实行使用便会受到撤销。所以,高校在完成商标注册之后,还要考虑合理使用的问题,如果在三年内该商标在注册的类别中没有使用,则该类别商标便会被商标局撤销,高校在这个类别的商标专用权便归于消灭。但是考虑到高校的实际情况,如果实行全类注册,其商标的使用情况肯定不容乐观,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对此,本人认为引入防御商标这个概念是值得一试的方法。“在多数国家,商标法中出现了‘类似’商品及‘近似’商标这些术语的,均会提供对‘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的注册保护。”参照国外的一般做法,防御商标就是指商标权人在所有“类似”的商品上均以其注册商标予以注册,目的也不是自己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而仅仅禁止他人在这些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
3、高校校名商标中简称或缩写的权利冲突问题
对高校简称及缩写,我国几乎没有从法律的高度对待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确认其专用权,现行的《教育法》里也没有相关规定。其结果是很多高校校名不一致,简称却一致,比如“华工”,在华中、华南、华东地区都分别被认为是华中理工(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有的是中文简称不一致但英文缩写却一致,比如华中科技大学与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英文简称都HUST。同一简称或缩写到底代表谁呢?可能造成的混淆也就可想而知了。尤其在高校后勤和机构改革后,各高校纷纷成立产业集团走上产业化道路,一些校办工厂实行资产剥离,成为独立的法人。这些法人仍然打着各自高校的牌子,万一公司出了差错或经营不善,那么名誉受损的可能就不但仅公司的背景高校了,难免还会波及到有相似名称的高校。尤其在高校都在跨学科发展的时候,字号的使用范围肯定要扩大,那么这权利能扩到多大,这就需要有个权利界定的问题,否则权利冲突在所难免。
4、高校校名注册为驰名商标问题
什么样的商标能成为驰名商标,就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在决定商标是否驰名时,理应考虑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水准,包括因商标的宣传而在相关成员中取得知名度”。该规定表明要成为驰名商标,首先要是已经使
用的商标;其次是相关公众知悉的水准,水准的范围能够包括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和地理范围等,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我国《商标法》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就是TRIPS协议的翻版,并且在实践上,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下简称《规定》)就申请驰名商标的实际操作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第3条就要求申请者必须提出能够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高校名称若要申请为驰名商标,首要困难就在于必须证明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和《规定》中要求的第5项——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在我国以往的经济体制下,大学是人们心目中的一块神圣的土地,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名称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象征,有没有保护纪录并不重要。再者,大学毕竟不是公司企业,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第5项的要求就显得过于苛刻而且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以现有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直接用于高校名称是不合适的,高校若要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还存有很多问题。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探讨
1、在《商标法》中补充包含防御商标的内容
如果不能使高校商标享受驰名商标强有力的保护措施,那么赋予高校防御商标的注册权限也可在很大水准上满足高校的维权需求。防御商标在前文己有讨论,对其申请注册的目的就不在于自己“专用”,而仅仅为了禁止他人使用,以免造成混淆,所以,在设定防御商标之时,也就必然会抛弃“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能够撤销”的原则。这样拥有防御商标的高校就可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实行注册,同时又能够避开商标必须使用的规定,不但能够防止今后他人在其他类别对商标实行注册,也能满足高校自身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开发与发展。泼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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