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感恩教师的诗歌【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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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果然好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果然好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果然好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如红刘忱 
【代理律所】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收视率高的韩剧【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果然好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反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何祖光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构成对该引证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引证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三个基本条件。本案中,厦门雅瑞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插座罩、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与厦门雅瑞公司藉以知名的“太阳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
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其行业特征区别较为明显。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BOLINBOLON”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英文字母“BOLON”构成。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英文字母“BOLON”,但诉争商标还包含其余构成部分。对于是否需要以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主要需考虑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误导公众,致使厦门雅瑞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厦门雅瑞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核定商品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从而致使厦门雅瑞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诉裁定和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厦门雅瑞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厦门雅瑞公司主张杭州果然公司注册诉争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但其并未提交足够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厦门雅瑞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厦门雅瑞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05:46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杭州果然公司。    2.注册号:20146282。    3.注册日期:2017年7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源插座罩;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开关;报警器;录音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移动电话;计步器;婴儿监控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厦门雅瑞公司。    2.注册号:3192360。    3.申请日期:2002年5月2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厦门雅瑞公司。    2.注册号:10689490。    3.申请日期:2012年3月28日。    4.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6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防眩光眼镜;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厦门雅瑞公司。    2.注册号:16616166。    3.申请日期:2015年4月1日。    4.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6年8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擦眼镜布;眼镜框。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15848号《关于第20146282号“BOLINB张学友老婆是谁
OL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作出时间:2020年1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中认定: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插座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虽然引证商标一“BOLON”曾被认定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插座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太阳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程度较弱,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使厦门雅瑞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厦门雅瑞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厦门雅瑞公司的品牌信息及(2015)商标异字第29606号关于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证明其“BOLON”商标在先驰名。    厦门雅瑞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阶
段,厦门雅瑞公司提交了(2016)京73行初6075号判决书,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手提电话、电话机套、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音频视频接收器、电视机、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    在原审诉讼阶段,杭州果然公司提交了其与ARTEMURGROUP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及杭州果然公司法定代表人沃渊凯公司对外的投资及任职情况,证明在引证商标一被认定驰名商标之前,杭州果然公司根据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开始使用诉争商标。    2020年5月9日,诉争商标所有权人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经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杭州果然好奇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即杭州果然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引证商标一中“BOLON”属于臆造词,虽然诉争商标“BOLINBOLON”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但诉争商标也含有区分性词汇,与引证商标一并不完全一致。引证商标一“BOLON”于2015年8月10日在第9类太阳镜商品上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同于全类保护。将近似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通常不会产生混淆商品来源的结果,相关公众不会认为两种不同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具有特定联系的主体,
而是误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因此,给予其跨类保护的基础是驰名商标与其权利人在特定商品上的唯一对应关系。将与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相关公众虽然不会认为该商品来源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但是可以联想到厦门雅瑞公司的驰名商标,由此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就会联想到驰名商标,从而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一对应关系受到破坏。而相关公众看到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后,能否产生相当程度的联想,与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以及不相类似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有关,上述因素决定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大小。本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插座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且两者行业特征区别明显。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太阳镜等商品上使用的知名度已经达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并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通过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程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知名度等因素,能够认定诉争商标在第9类电源插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
插罩等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认定正确,对此予以支持。另,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杭州果然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存在恶意,故对厦门雅瑞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厦门雅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