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秦卓瑜(1994—),男,汉族,浙江绍兴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DOI :10.16675/jki14-1065/f.2019.17.002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与应对路径探析
□秦卓瑜
摘要:恶意商标抢注之风的蔓延是由商标内在价值、低廉的抢注成本、高额赔偿以及惩戒机制不完善等多种因素
造成的。为有效遏制该现象,应当从制度层面提高商标抢注和囤积成本,完善商标审查制度并建立商标抢注
行为的惩戒和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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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恶意抢注;商标;认定;应对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7-0005-03中国图书分类号:TS2;S5文献标志码:A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61)
初一下册期末试卷
刘美含身高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需要同时符合“恶意”以及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两个条件。其中“恶意”包括主观明知或应知的认知状态以及客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手段,明知或应知应以普通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力为判断依据。“已经使用”是指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有一定影响”则是指达到在一定地域范围或相关行业内、被本领域的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商标抢注现象随着商标法的实施而产生,是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商标抢注现象就一直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此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从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 商标之争,到“”和“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再到“捂脸”表
情和小猪佩奇遭抢注事件,商标抢注之风在我国越演越烈。1恶意抢注商标的现状1.1..恶意抢注商标的内涵商标抢注是指有意阻断商业标识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正确联系的行为。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商标抢注指的是未经在先权益人许可,将其享有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标识,如他人著作物、享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及姓名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而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的许可,将其商业标识,如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域名、商号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1]。由于广义的商标抢注涉及对他人姓名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的侵犯,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故“恶意商标抢注”仅指明知或应当知道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未经在先使用者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1.2..立法现状就我国《商标法》目前的规范体系来说,第7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32条是关于恶意
抢注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但是,第7条仅宣示性地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明确违反该原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第9条和第32条虽加强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但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法律认定标准仍未予以明确。《商标法》第13条是关于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
第15条是关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个案认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适用范围有限,仍无法包括恶意抢注商标的全部类型。
2恶意抢注的成因
2.1..商标价值的驱动力
商标在本质上是一种标记,用来对特定经营者的
品牌服务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因
此,商标承载着一个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代表了市
阿拉斯加蟹场和大众对其产品价值、质量以及服务的认可,进而构成了担保。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方面,可以大量节省产品开发维护、广告宣传、品牌培育及市场开拓的成本,利用他人已经获得的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迅速占领市场。另一方面,抢注人在自己不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对该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从囤积的商标中获取利益[2]。
2.2..低廉的抢注成本加剧投机心理
在实践中,低廉的商标抢注成本无疑加剧了抢注人的投机心理。一方面,对抢注人而言,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期过程所需投入的资金并不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商标注册,对申请人实施承担申请费、提供支持和奖励政策等措施,使得抢注人在商标的囤积行为
中获利。另一方面,商标抢注行为预期的法律风险可控,华为会员
因为其最坏的结果就是被撤销,但若抢注成功,抢注人
便能够获得丰厚的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作为回报,从而//理论探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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