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开区投资促进中心、阜合产业园经贸局:邓紫棋出场费多少钱
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通过认定"阜阳工业精品"工程,在工业领域打造一批名企、名品、名牌,促进我市工业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和发展。参照《"安徽省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和《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政办〔2019〕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阳市工业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3日
阜阳市工业精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通过认定"阜阳工
业精品"工程,在工业领域打造一批名企、名品、名牌,促进我市工业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和发展。参照《"安徽省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和《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政办〔2019〕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阜阳工业精品"是指经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和审核的产品。
第三条阜阳市工业精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阜阳工业精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开区(阜合产业园)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工业精品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周紫馨
(一)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阜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建有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设计创新平台。
(三)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近3年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四)产品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装备、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和设备、工程机械和农机装备、装备式结构和新能源设备等行业发展领域。
(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产品拥有驰名商标,国家、省级品牌荣誉,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美誉度较高等。
(六)获得"安徽省新产品"的产品作为"阜阳工业精品"优先遴选产品。
已被遴选为"安徽工业精品"、"阜阳工业精品"的产品以及技术、功能无重大突破的同类产品不再受理。
第六条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阜阳工业精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开区(阜合产业园)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函、申报企业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材料一式一份)。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失意 第八条企业按照阜阳工业精品认定条件要求,向其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开区(阜合产业园)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工业精品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条"市经信局"依据第三方初评结果,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的"阜阳工业精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依据评审结果及核实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阜阳工业精品"名单。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结果从受理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阜阳工业精品"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情况的,应在办理好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市经开区(阜合园区)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到"市经信局"备案。
文科学习方法 第十三条企业被依法终止经营的,撤消其"阜阳工业精品"荣誉。
第十四条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或者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撤消其"阜阳工业精品"荣誉。
第十五条遴选优秀阜阳工业精品优先申报安徽工业精品。
第十六条对认定的"阜阳工业精品"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阜阳工业精品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张庭前任老公是谁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
经信局"将企业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炸鸡翅的做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