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社发〔2017〕103号⽂件补缴养⽼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沅江市教育局⼈事股
湘⼈社发〔2017〕103号⽂件
为妥善解决湘政办发〔2009〕4号⽂件执⾏期间,部分参保⼈员未及时缴费的遗留问题,经省⼈民政府同意,湖南省⼈社厅和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湘⼈社发〔2017〕103号⽂件,现针对教育系统各学校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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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对象的确定及要求
1、各学校临聘⼈员,⼀是原已申报⽋缴⼈员(断档补缴);⼆是单位未申报⼈员(补建补缴);
2、提供原始档案及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历年发放⼯资依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
3、教育系统各学校寒假期间宣传好政策,2018年春季开学后摸底造册上报审核。
4、若交满15年,含滞纳⾦共约13万元。
⼆、补缴办法和说明
(⼀)关于单位及职⼯(已建档⽋缴、未建档未缴纳)
1、已参保单位及职⼯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31⽇前的⽋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
2、未参保单位及职⼯、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未申报、或者未⾜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31⽇前的⽋费,
2、未参保单位及职⼯、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未申报、或者未⾜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31⽇前的⽋费,以职⼯历年实际⼯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
3、所有单位及职⼯2017年1⽉1⽇后⽋缴的养⽼保险费,以职⼯实际⼯资核定缴费基数,
按同期缴费⽐例补缴,同时,按规定收取滞纳⾦。
根据⽂件精神,免收滞纳⾦的情况包括两种:
送男朋友什么礼物好①是《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发[2016]84号)出台前,困难企业经同级⼈民政府批准,可免收2016年底前⽋费产⽣的滞纳⾦,具体条件、程序由同级⼈民政府确定。2017年起开始加收滞纳⾦。
②是湘⼈社发[2016]84号⽂件出台后,困难企业按照湘⼈社发[2016]84号⽂件规定办理缓缴⼿续,缓缴期满按缓缴协议及时补缴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免收滞纳⾦。
(⼆)关于灵活就业⼈员(只能断档补缴、不能补建补缴)
1、已参保灵活就业⼈员2016年12⽉31⽇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险费,以办理补缴⼿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例补缴。(即,⽐如参保⼈员甲,2000年7⽉参保,建⽴养⽼关系,他只能补缴2000年7⽉以后中断的所⽋养⽼保险费,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形式,追补缴2000年7⽉以前的养⽼保险费)。
已参保灵活就业⼈员2017年1⽉1⽇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三、待遇计发
(⼀)有单位的参保职⼯,继续执⾏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湘劳社
政字[2016]13号以及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养⽼保险的⼈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
及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养⽼保险的⼈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
(⼆)参保⼈员2016年12⽉31⽇已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例⼀次性缴费⾄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满15年。2017年1⽉1⽇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5年后仍不⾜15年的,可以⼀次性缴费⾄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次性补缴⼿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资的60%或者100%,⽐例为20%。⼀次性缴纳期间的个账户记账⽐例,统⼀为8%。
(三)参保⼈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条件的,按全省统⼀的基本养⽼⾦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补缴、⼀次性缴费或者延缴⾄累计费年限满15年的⼈员,基本养⽼⾦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完领取基本养⽼⾦⼿续的⼈员,不再办理补缴。
四、其他事项
(⼀)已参保灵活就业⼈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参保建⽴养⽼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参保⼈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
(三)个⼈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养⽼保险个⼈账户规模政策记账。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份补缴2016年12⽉31⽇前的养⽼保险必须在2018年12⽉31⽇之前完成。原有⽂件与本通知不⼀致的,按本通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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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建补缴、断档补缴政策解读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发[2017]103号)⽂件发布后,教育系统临聘⼈员此类对象关注度较⾼的问题,做如下解读。
⼀、什么⼈可以补建补缴
答:未参保单位及职⼯、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未申报、或者未⾜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31⽇前的⽋
吴倩莲老公答:未参保单位及职⼯、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未申报、或者未⾜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31⽇前的⽋费,以职⼯历年实际⼯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
⼆、要提供什么资料及填写那些表册
答:参加养⽼保险申请表⼀式三份,提供历年合同、发放⼯资历年依据、单位及个⼈不转出省外承诺书;单位情况汇总表;单位的法⼈证书。
三、断档补缴的期间怎样确定?
答:断档补缴的期间,为本⼈建⽴参保关系后到2016年12⽉31⽇之间中断缴费的⽉数。包括连续中断的时间和⾮连续中断的时间,但是期间如有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
四、对符合补缴条件,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员,其补缴基本养⽼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截⽌2016年12⽉31⽇,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员,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平均⼯资的60%或者100%为基数,按照20%的⽐例⼀次性缴费⾄满15年。2017年1⽉1⽇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统⼀按照⼈⼒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15年的,可以⼀次缴费⾄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次性缴费⼿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资的60%或者100%,⽐例为20%。
五、已办理了退休审批⼿续,并按⽉领取基本养⽼⾦⼈员,是否可以进⾏补缴?
答: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了退休⼿续,并按⽉领取了基本养⽼⾦⼈员,不再办理补缴和重新核算养⽼⾦。爱情公寓演员
六、2018年正式缴费基准值公布前,已完成补缴的⼈员,其缴费⼯资指数如何计算?
答:已按4491元/⽉的100%或60%补缴⼀次性缴费的,其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资指数,按4491(或4491*0.6)/2018年缴费基准值计算。按此计算后指数⼩于1或0.6的情况不再进⾏调整。
七、养⽼⾦领取时间怎么确定?
答:补缴、⼀次性缴费或者延长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员,基本养⽼⾦标准计算时点为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
⼋、湘政办发﹝2011﹞12号⽂件是否停⽌执⾏?
答:属于应按《湖南省⼈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员基本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企业职⼯养⽼保险的⼈员,统⼀按本通知规定执⾏,湘政办发﹝2011﹞12号⽂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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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3号⽂件执⾏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凡以个⼈⾝份补缴2016年12⽉31⽇前的养⽼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31⽇之前完成。
⼗、免收滞纳⾦的情况
答:①是《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发[2016]84号)出台前,困难企业经同级⼈民政府批准,可免收2016年底前⽋费产⽣的滞纳⾦,具体条件、程序由同级⼈民政府确定。2017年起开始加收滞纳⾦。②是湘⼈社发[2016]84号⽂件出台后,困难企业按照湘⼈社发[2016]84号⽂件规定办理缓缴⼿续,缓缴期满按缓缴协议及时补缴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免收滞纳⾦。
注:所以政策以湘⼈社发[2017]103号⽂件为准,请戳前⾯⽂件名阅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