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劳动关系管理内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4432号
曹云金是谁【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菁刘风霞郝梦思
【审理法官】董菁刘风霞郝梦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欣;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欣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欣
【当事人-公司】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顾涛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毕业横幅标语
【代理律师/律所】顾涛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涛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欣
【被告】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高欣提出的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将职工档案移交给相关部门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高欣提出的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将职工档案移交给相关部门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高欣应当对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沈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名册和基本养老保险停保单等,证明包括高欣在内的多名人员的档案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事实。故对上诉人高欣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高欣一审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一审法院
不予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0:18: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高欣原系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单位职工,1999年5月,高欣签署申请书一份记载,“我是沈阳标准件制造总厂下岗职工,愿意与沈阳标准件制造总厂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托管关系,履行变更合同协议书和托管协议,愿意一次性领取二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4608元,愿意补缴所欠养老保费,愿意与沈阳标准件制造总厂解除劳动关系"。高欣的名字于当月记载于沈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名册。根据职工档案托管台账记载,高欣的职工档案于1999年11月29日由沈阳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收存。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为高欣缴纳养老保险至2000年9月止,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停保单记载,高欣的停保原因为“进再就业中心"。 再查明,2020年3月30日,高欣与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之间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补交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赔偿养老金
差额、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争议事项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沈开劳人仲不字[2020]55号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后,高欣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高欣要求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为高欣重新办理养老保险交接手续的诉请,高欣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的请求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补交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赔偿养老金差额、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无高欣该项诉请,对于该项诉请,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关于高欣要求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从2000年至2020年5月补交养老保险金增值部分的诉请,因补交养老保险的问题,系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对于高欣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交纳,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高欣。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欣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向社保中心移交高欣的养老保险手续,造成高欣无法
缴纳养老保险金,应由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高欣、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4432号
迪士尼确认花木兰档期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新。
向阳而生大结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欣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欣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由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向社保中心移交高欣的养老保险手续,造成高欣无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应由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
原告诉称 高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高欣于1979年12月1日在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在2000年10月份买断,高欣响应了号召买断工龄。2002年,高欣到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但没有高欣信息,高欣到处上访告状,至今没人管。2020年3月,高欣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高欣认为,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没将高欣的买断档
伊兰特2012款案完整移交给社保中心,因此,高欣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社保部门没有高欣信息,高欣个人主动缴纳养老保险,交不上,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人人参加社保的规定。高欣属于有着二十余年工龄的全民职工,买断工龄都缴纳不了养老保险。现在高欣不能一次补交养老保险,责任在于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至于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和社保部门如何交接的,谁的责任,高欣不清楚。2000年高欣响应号召买断工龄至今,国家调整缴纳养老保险金额逐步增加,如果退休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新规定金额缴纳,其中显现年年增加,保险金额出现较大差额。由于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高欣缴纳养老保险需要多交费用,出现较大差额,这个损失是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造成的,应当替高欣补缴差额部分。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对高欣买断工龄对社保部门未实事求是,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保部门交接完整手续,造成高欣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达不到国家规定,造成的损失不能由高欣个人承担。故高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为高欣重新办理养老保险交接手续;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从2000年至2020年5月补交高欣的养老保险金增值部分;诉讼费由沈阳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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