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要注意什么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
  一、现行法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的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也涉及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理论界多认为《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混合,其中征缴主体和用人单位之间,征缴主体和被保险人之间都是公法关系,准确的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用人单位和职工(被保险人)之间是私法关系,准确而言属于劳动关系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围绕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就是一个双重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公法性的缴纳义务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缴纳义务。这种特殊的双重义务结构也决定了社会保险费欠缴时救济途径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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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为了保障该缴纳义务的落实,该条第2、3款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补缴、申请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以及申请划拨社会费用,甚至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用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的权力。
华为mate 8  另一方面,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负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所以,该法第83条第3款,又赋予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寻求行政机关救济的可能。“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增大压强的方法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纳入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责范围。当个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而上述机构未予以处理时,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梳理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在规范层面,除了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实现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外,劳动者尚可以启动两个途径实现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救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主张行政机关处理。
  二、社保缴纳仲裁和司法救济的现状与问题
  法律规定了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是此处可提起的请求是什么?
  (一)不被受理的补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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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中,虽然偶尔有些例外,例如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2005年的“工伤事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提出,“劳动者退休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单位为其补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除了个别地方以外,逐渐形成的主流意见却是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的规则,北京、山东、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地方的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等都明确了上述裁审规则。上述裁审机关的意见,也比较明确的表现在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研[2011] 31号答复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虽然上述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包括研究室的答复等都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却奠定了我国裁审实践机关不受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争议这一实践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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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审机关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其一,《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已经规定了通过行政手段对此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理的救济途径。其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是个非常专业化和技术性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对其进行计算。其三,裁审机关的裁判文书最终还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还不如直接由行政机
关进行处理。
  (二)赔偿争议的处理
  与补缴争议不同的是,2010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建立了因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导致损失时赔偿争议应予以受理的规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实践中,未缴纳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时,赔偿的方式主要就是由用工单位承担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比较困难的是未缴纳养老保险时如何进行赔偿。对此,在赔偿前提上,有的地方要求劳动者必须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主张赔偿,这种意见认为,否则劳动者主张的就是一种或然损失。这种观点一方面导致大量劳动者没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只要沒缴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损失这个事实,把不容易计算的损害和不一定会发生的损失混为一谈。
  在赔偿范围问题上,各地实践差异也比较大,有的地方完全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地方
判决应缴纳的社保费就是损失,也有的地方发展出了计算公式,供裁判时使用。例如《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中就规定,“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但据说,重庆的该计算公式已不再适用。
  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救济的现状与问题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二种救济路径,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并且在上述机构未处理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此,对劳动者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救济并无争议。但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时,应遵守社会保险
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