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2则高速什么时候开始收费
初中学历读大专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2则
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共2则;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一
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1X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X年3月25日至201X年3月25日。同日,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银行郑州支行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郑州
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作为质物,担保丁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并且还约定借款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愿与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201X年4月2日, 银行郑州支行又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丁愿意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地产抵押给该行。201X年4月23日,支行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该笔贷款将要到期时,银行郑州支行发现借款人丁下落不明,且已将其名下的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另外,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也已擅自将部分质物转移。该行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744元,并对依法变现抵押物和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薛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随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代理意见:
宋钊律师接受银行郑州支行的委托后,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合法证明。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所有人系丁,共有人
栏中并没有显示原告,银行郑州支行有理由相信丁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并且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这些事实表明,银行郑州支行在办理抵押时是善意有偿的,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支行在与丁签订抵押合同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另外支行依约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系有偿取得抵押权。因此,依法
判决驳回了原告薛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
附: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金初字第号
原告薛,,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路号院。
委托代理人张,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文化路80号。
被告丁,,61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银行郑州支行。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钊,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银行郑州支行职员。
原告薛诉被告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委托代理人宋钊、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4月2日,二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被告丁将位于郑州市淮河路小区的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被告银行郑
州支行明知其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为之,二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丁未答辩。
被告银行郑州支行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房产权证上载明房屋所有人系丁,共有人栏中并没有显示原告,我行有理由相信丁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并且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我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这些事实表明,我行在办理抵押时是善意有偿的,因此房地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201X年3月25日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日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80万元贷款。201X年4月2日被告丁以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房产一套设定抵押,与支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201X年4月23日,支行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判断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被告丁在申请抵押贷款时提供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丁,该证书以及丁填写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表的共有人栏内均未显示原告,虽然薛红与丁系夫妻关系,但支行有理由相信丁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支行在与丁签订抵押合同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
过错,另外支行依约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系有偿取得抵押权。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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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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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1X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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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案例二
房产未能办理按揭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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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风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买七楼送八楼的形式促销其开发的风云大厦,文某购买了七楼,风云公司按约定将八楼赠送给文某使用。同年,文某入住后发现其八楼的房产并没有房产权属证书,遂与开发商交涉,经协商双方又专门签订了一份关于该八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风云公司负责办理八楼的房产证,而由文某第一期交纳首付款15299元,余款30000以5年按揭方式即每月交纳587元,并由文某在十日之内将按揭手续备齐交至风云公司。风云公司办理了八楼房产证后,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银行以该八楼的建筑面积太小仅40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