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09
【字 号】咸政办发[2014]60号
【施行日期】201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演员王琦∙【时效性】现行有效
韩红和管彤【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主任个人工作总结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咸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轻人民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医改〔2012〕17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霍尊女友陈露个人资料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70%。
  三、工作任务海纳百川是什么意思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对象和范围界定。
  1.保障对象。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参保(合)人,均纳入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新农合母亲享受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的参保(合)城乡居民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佟丽娅结了几次婚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2014年筹资标准暂定为城乡居民每人每年25元的保费标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以后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 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资金来源。大病保险基金主要从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其次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结余不足时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比例划拨解决。
  (三)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年度内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对实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具体分段和报销比例如下:
  下列情况不在大病保险范围: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医疗;
  2.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市域外突发性疾病除外);
  3.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陕西省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中标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8.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
  9.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
  10.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大病保险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基金由市财政每年度筹措到市级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市财政逐笔将大病保险费拨付给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年初预拨25%,年内按进度拨付50%,其余25%年终结算后拨付。对于特重大疾病患者实行“先预付、后结算”的管理模式。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医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报的大病保险案例要说明理由,接受监督。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参合(保)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与保障。建立健全由市医改办牵头,发改、财政、社保、民政、卫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市卫生、人社、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大病保
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市医改办会商保监部门统一制定招标准入条件和合同范本。具体招标工作由市医改办牵头负责,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招标结果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市政府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承办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