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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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3.27
施行日期
2017.01.01
文号
宜府办发〔2017〕14号
主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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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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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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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7日
  宜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大病保险整合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及监管指导。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市级统筹,政策统一。做到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支付范围统一、结算管理统一和信息化建设统一,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运行。
  (四)责权明晰,风险共担。加强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德州旅游
  第三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的方式运行。市、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
  新生儿按规定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有结余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基金;上年度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0元/人·年。以后年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
实施。
  第六条 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独立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证赔付能力。
  第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拨付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与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拨付额度为年度总额的90%,剩余10%作为年度考核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划拨。
  第四章 大病保险待遇
  第八条 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的规定。原城镇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原新农合特殊药品(见附件1)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丙类药品管理,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三大目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
2016〕107号)规定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及符合医保救助规定的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标准支付(见附件2)。
  第九条 起付标准。(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目前我市起付标准为1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给予支付。(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若报销对象属符合医保救助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该起付线下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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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省级及省外)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过程中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其中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报销部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