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选择一项:
A. 1991
B. 1975
C. 1992
D. 1981
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选择一项:
A. 普通高校
B. 新建学校
C. 所有学校
D. 民办学校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选择一项:
A. 国家机关
B.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C.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选择一项:
A. 8
B. 6
C. 5
D. 7
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教师讲课
B. 学生的受教育权
C. 学校名誉
D. 学校资金
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A. 主体
B. 结构
C. 客体
D. 内容
从评估类型上看,()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
选择一项:
A. 综合评估
B. 选优评估
C. 合格评估
D. 办学水平评估
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两大方面。
选择一项:
A. 学位证书
B. 毕业证书
C. 职业资格证书
D. 非学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义务教育。”
选择一项:
A. 入学接受
B. 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
C. 按时入学接受
D. 完成
吴迪文静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称为()。
选择一项:
A. 请求权
B. 行为权
C. 人身权
D. 要求权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 10 分)
题目11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A. 学校
B. 办学机构
C.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
D.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
题目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A.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C.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D. 可以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B.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C.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题目14
从微观上看,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关系。
A. 价值主从
外地车牌在北京B. 数量相当
C. 结构相关
D. 功能互补
题目15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
A. 学历认证考试
B. 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
C. 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D. 水平考试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 10 分)
题目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选择一项:
对
错
199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选择一项:
对
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演员杜江
选择一项:
对
错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选择一项:
对
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对
错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一是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是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是内容,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教育法的运行包括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的制定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定程序及原则的教育法予以纠正,可保障教育法制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其他教育法制监督主体对教育法实施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监督,可有效防止和纠正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与偏差。(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在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要保障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排除教育法贯彻落实当中的各种阻力和干扰。(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良好的环境和法律保障。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不力。因此,监督教育法的实施,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请结合实际说明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务
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各教育主体之间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在各主体闻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其仅仅是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展性。其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救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来举办。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排除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不排除学校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受教育者行使国家投予的教育权。
b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例如,学校对教师的权利有:聘任教师:组织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对
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等等。教师在学校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等等。
C,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这里主要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学校对学生的权利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等;而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企、贷学企、助学企;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介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等。
d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法律对教师与学生的权利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t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等等。
e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家庭在保证学生受教育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需要与学校配合,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对末成年学生来说,家庭在保证其受教育权方面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应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还应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等。作为学校,不仅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也有权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要对受教育者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一定义务,如: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了解受救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等。
f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亨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子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
南昌高考事件
【案例简介】
2015年高考前夕,南都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组织,经调查发现,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该组织,试图通过充当“手”牟利。
初会报名 6月7日上午,这些“手”正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他们均持有由“上线”提供的具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准考证”,部分证件户籍地显示为山东。与此同时,南都实这些证件信息已存于江西教育考试院系统,照片为“手”本人。
接到有人组织的举报后,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立即部署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联合南昌市警方开展调查核实,6月7日、8日,多名者和组织者相继被抓获。
7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通报了南昌高考舞弊案调查结果。通报称,此次案件已基本调查清楚,这是一起由外省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目前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对6名组织者及中介人员,交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对7名被考生,作出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决定;对7名者,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开除公职、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警告,和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等处分,其中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般车险买哪些险种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
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老人去世第一年的规矩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由此可知,高三人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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