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新旧上市规则修改部分对比
焦恩俊个人资料
旧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台湾f姓歌手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11.3.5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
(四)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5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
(四)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9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11.3.9 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3上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在本所非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12.3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对于未按本规则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停牌的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12.5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本条删除)
12.7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还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6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季度报告被停牌的,直至季度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9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8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事宜。
12.10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不符合本规则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9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其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或者不按要求进行解释、纠正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3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本条已删除)
12.14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参照12.13条规定处理。
12.12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起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披露当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2.13 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本所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新增)
12.19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决定。
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13.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因出现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出现本规则12.12 条、12.13 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左右两12.12条款内容不同)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审议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左右两标黄条款具体内容不同)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左右两标黄条款具体内容相同)
13.2.5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同意其提出的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恢复交易当日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下: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但其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方案公告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披露了可行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但未能在一个月内实施完成的,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充分提示其股票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争取解决其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问题。
13.2.6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本规则第十一章第十节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退市风险。
13.2.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于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及时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除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一章第十节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左右两标黄条款具体内容相同)
13.2.10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值为正值;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3.2.10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左右两标黄条款具体内容不同)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五)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本所规定期限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 条第(七)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六个月内解决其股权分布问题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左右两标黄条款具体内容不同)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14.2.1条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七)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2 本规则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新增)
13.3.2 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属于13.3.1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二)属于13.3.1条第(三)、(四)、(五)、(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
(三)属于13.3.1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公司报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3 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属于本规则13.3.1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
(二)属于本规则13.3.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公司报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13.3.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13.3.4 上市公司因13.3.1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特别处理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13.3.6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3.1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13.3.5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7 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13.3.1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3.3.7 上市公司认为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8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上市公司已消除13.3.1条第(七)项所述情形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13.3.1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事项情形已消除,并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得到纠正,并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13.3.12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就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作出不予撤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个年度报告时方可按照13.3.5条和13.3.6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2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因13.2.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五)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净利润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因净资产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营业收入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四)因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七)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苟利国家生死以 岂因祸福避趋之
(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该条删除
14.1.3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1.2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左右标黄项目对应内容不同)
14.1.4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 )、(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至少披露三次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左右标黄项目对应内容不同)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四)项情形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左右标黄项目对应内容不同)
14.1.7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6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3.2.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预计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其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本规则4.1 条规定的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机构提供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中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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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7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7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规则14.1.6 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左右标黄项目对应内容不同)
14.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六)因公司存在本规则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左右14.4.4条内容不同)
14.2.1 上市公司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
无虚假记载;
(七)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八)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4.2.6 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6 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者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四)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就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则14.2.1 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八)项恢复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10 保荐人在对因14.2.3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应当对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8 保荐人在对因本规则14.2.3 条、14.2.4 条所述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应当对导致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4.2.14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适用);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七)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 按照14.1.8条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2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的情况说明;
(五)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适用);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八)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九)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十)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四)按照本规则14.1.7条规定与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左右标黄两条款对应内容相同)
14.2.15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4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3 本所将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本规则14.2.12 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左右标黄条款对应内容不同)
14.2.17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5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能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本所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4.2.22 因14.1.13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4.1.13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4.1.13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3条第(三)项的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3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
14.2.20 因本规则14.1.12 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一)因14.1.12 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4.1.12 条第(二)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2 条第(三)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2 条第(五)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正值的;
(五)因14.1.12 条第(六)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
(14.1.13条与14.1.12 条内容稍有不同)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因12.13条所述情形公司股票被停牌,在其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本所同意; (八)因12.14条所述情形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要约结果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或者虽经本所同意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其股权分布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情;
(十一)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二)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一)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二)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十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
(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十四)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五)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六)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十八)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
(二十)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一)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二)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二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左14.1.1(二)、(三)项和右14.1.1(五)、(六)项内容相同;左14.1.1条第(四)项与右14.1.1条第(七)项内容相同】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四)、(十五)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2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一)项至第(二十二)项和第(二十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左右14.3.1条款内容不同,但左14.3.1条第(十四)、(十五)项与右14.3.1条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内容相同)
14.3.4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预计可能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标黄条款具体内容不同)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五)项情形的,本所在限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左右标黄条款内容不同)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在限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左右标黄条款内容不同)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六)项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 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左右标黄条款内容不同)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十)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A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或本所不予同意其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十一)项、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B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 条第(十二)项、第(十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A 股股票、B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同时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五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一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其A 股、B 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A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出现高于五百万股或者B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出现高于一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三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3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十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本所两次公开谴责的,应当自第二次受到公开谴责起,每月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从第一次受到公开谴责起算的三十六个月期限届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4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上市公司风险提示公告披露频率的要求。
14.3.1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本所将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3.1条第(十九)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新增
14.3.15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20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盈利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7 截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上市公司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22 截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上市公司仍未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的,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股份转让服务机构,通知公司和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24 自本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
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14.3.25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主板
或者中小企业板行情中揭示。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14.3.26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27 退市整理期届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4.3.28 本所对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的公司就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
14.3.19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蔡妍 金钟国
14.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本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14.3.2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3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3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3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3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3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本规则14.1.12 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本规则14.1.12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本规则14.1.12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本规则14.1.12 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本规则14.3.1 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20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14.3.31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本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终止上市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重新上市
14.4.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二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七)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八)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九)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如适用);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4.4.2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新增该节)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八章 释 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八)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高秀贞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股东承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三)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十五)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十六)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十七)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十八)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
(十九)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管理人监督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一)重整期间:指自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期间。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股东承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三)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十四)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十五)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六)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十七)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十八)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十九)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二十)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一)管理人监督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二十二)重整期间:指自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期间。
(二十三)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二十四)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或者本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二十五)追溯重述:指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主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对此前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差错更正。
(二十六)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指B 股股票每日港币计价的收盘价按本所收市行情报表中发布的汇率(即本所计算深圳综合指数所使用的人民币兑港币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价后的收盘价。
18.4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新增)
注:修改前后的法条中个别字的表述不同(例如:1000和一千、元和人民币),因为不对法条的实质含义造成影响,故没有列明对比。详细的法条对比见《深交所新旧上市规则对比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