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
    第九章 重组上市
    第三节 对重组上市条件和标准的规定
    九.三.一 对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
    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足额发行股份的公司;
    (二)有证券登记及内勤管理能力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三)符合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五)已评估价值;
    (六)及时披露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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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告别母校    二、评估价值由证券评估机构评估。证券评估机构应具备资质,评估时应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并用评估报告作为认真,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评估公司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和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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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评估公司的收入来源和鼓励成本分析;刘丛丹个人资料
    (四)被评估公司的现行经营管理情况、治理结构、人员绩效和价值创造能力分析;
    (六)被评估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计划。
    评估结果应通过证券评估机构报告的方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并应被记载为股票上市的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三、在股票发行和上市后,被上市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股票登记和结算业务。
    四、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后,公司和股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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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规定为股票上市的基础性条件。上市公司应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同时,符合本规则第四节至第八节规定的要求,方可考虑申请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