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
转板上市办法(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的通知
时间:2021-02-26
深证上〔2021〕233号
各市场参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全⾯深化资本市场改⾰任务,丰富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上市路径,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以下简称《转板办法》)。《转板办法》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发布之⽇起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 2⽉ 2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相关事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上市(以下简称转板上市)相关事宜,适⽤本办法。
第三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件。
本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件进⾏审核(以下简称转板上市审核),认为转板公司符合转板上
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认为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不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第四条转板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转板上市申请⽂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转板公司应当按保荐⼈、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作。
第五条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转板上市申请⽂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作出并履⾏相关承诺。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作,不得指使或者协助转板公司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等违法违规⾏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及其保荐代表⼈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及其出具的转板上市保荐书等⽂件的真
第六条保荐⼈及其保荐代表⼈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及其出具的转板上市保
荐书等⽂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业⾃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转板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转板上市申请⽂件进⾏全⾯核查验证,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独⽴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上市报告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核查验证,履⾏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普通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条本所依据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下列机构和⼈员在转板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律监管:
(⼀)转板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相关⼈员;
(三)保荐⼈、保荐代表⼈及保荐⼈其他相关⼈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转板上市审核等⼯作,接受本所⾃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志朋父母遭纵火第九条本所作出同意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决定,不表明本所对转板上市申请⽂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该转板公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负责。
第⼗条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章转板上市条件
第⼗⼀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年以上,且最近⼀年内不存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创业板⾸次公开发⾏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个⽉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四)股东⼈数不少于 1000 ⼈;
(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例达到 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前六⼗个交易⽇(不包括股票停牌⽇)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 1000 万股;
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 1000 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前⼆⼗个、六⼗个和⼀百⼆⼗个交易⽇(不包括股票停牌⽇)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调整。
第⼗三条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旧空调回收价第三章转板上市审核内容与⽅式
第⼗四条本所转板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效的原则,提⾼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本所转板上市审核实⾏电⼦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第⼗五条本所发⾏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上市申请⽂件进⾏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转板上市申请⽂件进⾏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六条本所对转板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转板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板上市条件;
(⼆)保荐⼈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板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件中是否就转板公司符合转板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本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转板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核查,并相应修改转板上市申请⽂件。
第⼗七条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转板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转板上市申请⽂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影响的信息,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平,是否⼀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转板上市申请⽂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便于⼀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第⼗⼋条本所对转板上市申请⽂件进⾏审核,通过提出问题、要求回答问题等多种⽅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信息披露质量。
本所对转板上市申请⽂件的信息披露进⾏审核时,可以视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对转板公司、保荐⼈及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
(⼀)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及原因;
(⼆)补充核查相关事项;
(三)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四)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章转板上市程序
第⼗九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决议⾄少包括下列事项:
包括下列事项:
(⼀)转板上市地点及板块;
(⼆)转板上市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三)以取得本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为⽣效条件的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挂牌事项;
(四)决议的有效期;刘洲成微博>angelababy纹身
(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
(六)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聘请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转板上市保荐⼈,并与保荐⼈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权利和义务。
保荐⼈应当根据《证券发⾏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上市保荐职责,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保荐书。转板上市保荐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本次转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逐项说明本次转板上市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板上市条件;
(三)对本次转板上市后持续督导⼯作的具体安排;
(四)保荐⼈及其关联⽅与转板公司及其关联⽅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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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说明;
(六)相关承诺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条转板公司应当委托保荐⼈通过本所发⾏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下列转板上市申请⽂件:
(⼀)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申请⽂件;
(⼆)本所要求的其他⽂件。
转板上市申请⽂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转板上市申请⽂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申请⽂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并进⼊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可依据时任保荐⼈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精选层后发⽣事项,保荐⼈可依据转板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保荐⼈在引⽤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对所引⽤的内容负责。
第⼆⼗⼆条本所收到转板上市申请⽂件后,在五个⼯作⽇内对申请⽂件的齐备性进⾏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转板公司及保荐⼈,并在本所⽹站公⽰。
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本所不予受理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件:
(⼀)转板上市申请⽂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转板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重⼤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
(三)转板上市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选、限制业务活动、⼀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转板上市、⾸次公开发⾏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影响正在被⽴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第⼆⼗三条转板上市申请⽂件⼀经受理,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以及与本次转板上市相关的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件当⽇,转板公司应当在本所⽹站披露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件。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后⾄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前,转板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对上述申请⽂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第⼆⼗五条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件存在重⼤疑问且转板公司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转板公司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进⾏现场检查,对保荐⼈开展现场督导。
第⼆⼗六条本所发⾏上市审核机构收到转板公司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发⾏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件进⾏审议,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第⼆⼗七条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本所作出转板上市审核决定后,及时通知转板公司,通报全国股转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条本所⾃受理申请之⽇起两个⽉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
中⽌审核、请⽰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开展现场督导、要求进⾏专项核查并要求转板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材料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在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转板上市前,发⽣重⼤事项的,转板公司及其保荐⼈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作出公告,并按要求更新转板上市申请⽂件。转板公司的保荐⼈、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条在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后⾄上市交易前,发⽣重⼤事项,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重⼤影响的,转板公司应当暂缓上市;本所发现转板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转板公司暂缓上市。转板公司及其保荐⼈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事项相关情况及公司将暂缓上市。
本所发⾏上市审核机构可对转板上市申请重新进⾏审核,并视情况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经审核认为相关重⼤事项导致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撤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第三⼗⼀条转板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委员会会议、会后事项、审核中⽌与终⽌、复审等相关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章转板上市安排
第三⼗⼆条本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作出之⽇起六个⽉内有效,转板公司应在决定有效期内在本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暂缓上市不计算在决定有效期限内。
二胎准生证转板公司应当在转板上市前,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转板上市证券登记相关业务,并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上市相关程序及要求参照适⽤《上市规则》关于创业板⾸次公开发⾏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