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单元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21: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P247)
挑战麦克风陈翔【提示】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适用于上市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
发新股和发行可转债。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未要求达到某一具体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注意:“累计值÷年均值”)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考点22:配股(★★)(P248)
1.配股的对象
上市公司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3.配股失败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考点2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普通股的特殊条件(★★)(P249)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资金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不得低于孰低值)
考点2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P249)
【提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2月14日修订,但教材和考试大纲收录的是原规定。由于新规定是“放宽”,建议考生仍按教材收录内容把握从严的旧规定。
1.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新规定:35名)
【提示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提示2】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锁定期
(1)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新规定:18个月)不得转让:(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除上述发行对象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新规定:6个月)不得转让。
3.发行价格(2018年案例分析题)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新规定:80%)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应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公共平台登录的除外。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增发新股 | |
报告期 | 最近1年及最近1期 | 最近3年及最近1期 |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如果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可以发行;否则,不得发行 | 不得发行 |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 不影响发行 | 如果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可以发行;否则,不得发行 |
5.程序
(1)董事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
(2)股东大会决议
①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2019年案例分析题)
(3)提交发行申请与核准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依法审核,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依法发行股票。
(5)备案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考点25:优先股(★★)(P254)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表决权限制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章子怡和童瑶的对比照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表决的事项有( )。(2019年)
A.公司合并
B.变更公司形式
C.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D.公司解散
【答案】ABCD
(二)优先股的发行
1.发行人范围
(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上市公司)和非上
市公众公司。
2.发行数量与筹资金额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的事项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公开发行优先股 |
(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21新年祝福 |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提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该优先股应当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怎么腌肉强制分红优先股、可累积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三)“不计优先股”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老毕死了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4.认定控股股东——“持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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