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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词牌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9.11
【文 号】上证发〔2020〕66号
李晟【施行日期】2020.09.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证发〔2020〕6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无效合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
怎样区分上下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筹划、实施《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其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行为,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等规定。
  前款所称有关各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等相关方。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各方应当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主动地向上市公司提供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审慎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严格控制停牌时间,避免滥用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避免以申请停牌代替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信息保密义务。
  涉及停复牌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公告格式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审慎接受业务委托,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认真核查申报文件,独立出具专业意见,并督促、协助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并按照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媒体说明会。赵薇陈坤闹掰
  媒体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确保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利用说明会进行广告性、夸大性等不实宣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监管,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需要对重组
方案实施问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所问询函及回复,并披露修订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关于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报道和传闻。如相关报道或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章 重组方案
第一节 重组方案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可以披露重组预案,也可以直接披露重组报告书。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均应符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以及本指引的要求(重组预案格式详见附件2)。有关各方应当积极推进重组事项,及时披露重组方案。
  上市公司筹划不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的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在披露重组方案前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重组提示性公告)。重组
提示性公告应当明确披露重组方案的预计时间、重组标的名称或标的范围、主要交易对方、交易方式等。预计时间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组方案。公司未在预定时间内披露重组方案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风险及是否存在重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