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霞、刘昊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林晖闵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正业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16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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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刘丽娜 
【审理法官】刘丽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惠霞;刘昊天;李强;刘向东 
【当事人】王惠霞刘昊天李强刘向东 
【当事人-个人】王惠霞刘昊天李强刘向东 
【代理律师/律所】刘灵珊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  变形计陈新颖
【代理律师/律所】刘灵珊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灵珊原宗保张红艳 
【代理律所】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惠霞;刘昊天 
【被告】李强;刘向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惠霞、刘昊天是否应对本案刘向东所借李强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刘向东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可能性较大,故应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惠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昊天虽系王惠霞和刘向东之子,但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案2018年6月19日刘向东所借李强的30万元无证据证明与刘昊天有关,本院虽认定14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由夫妻二人承担还款责任,还款责任不能及于其他家庭成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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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惠霞、刘昊天是否应对本案刘向东所借李强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1.关于王惠霞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1)对于338200元借款。刘向东向李强出具338200元的借条系2016年7月14日刘向东向李强所借的30万元经每
一年到期偿还后再借所形成,之前的应认定为已清偿,该30万元最后一次借贷行为系2018年6月19日李强转款至刘向东工商银行账户,刘向东之后补写了338200元的借条,刘向东作为借款人应偿还借款。该笔借款虽发生在刘向东与王惠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无王惠霞签名,借款也未转入王惠霞账户,一审中李强提交的证据证明王惠霞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银行账户向其支付过3000元,但如前所述,2016年7月14日所借款30万元已清偿,本案的30万元系之前借款到期偿还后于2018年6月19日又借,现李强无证据证明王惠霞在2018年6月19日之后偿还过借款,亦不能证明该30万元用于刘向东与王惠霞的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其要求王惠霞承担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2)对于14万元的借款。2018年6月5日刘向东向李强出具的借条上虽载明借款14万元,但双方均认可该14万元系刘向东使用李强的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产生欠款由李强偿还银行后双方所形成的欠款,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款项不应计算利息,但由于刘向东的刷卡行为导致李强代为偿还欠款,确给李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本院酌定刘向东应按年利率6%向李强支付资金占用费。该卡刘向东在使用期间曾在“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洛阳十字街餐厅”、“洛阳市西工区毛旦水席”等进行消费,消费时间、地点、单次消费金额等符合日常消费特征,本院经分析认为,刘向东使用该信用卡
消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可能性较大,故应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惠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关于刘昊天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刘昊天虽系王惠霞和刘向东之子,但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案2018年6月19日刘向东所借李强的30万元无证据证明与刘昊天有关,本院虽认定14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由夫妻二人承担还款责任,还款责任不能及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刘昊天对本案刘向东所借李强款项不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刘昊天的上诉请求成立,王惠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刘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强借款本金33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9年6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刘向东、王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强1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五、驳回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
理费4348元,由刘向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70元,由王惠霞负担2470元,李强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17:02 
王惠霞、刘昊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3民终16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灵珊,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昊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角类游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向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惠霞、刘昊天因与被上诉人李强、原审被告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惠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灵珊、刘昊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宗保、被上诉人李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原审被告刘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惠霞上诉请求:1.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王惠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款系刘向东的个人借款,王惠霞不应对刘向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首先,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刘向东和王惠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惠霞并不知情,两份借条也没有王惠霞的签字,王惠霞没有与刘向东
形成借款合意;其次,本案借款数额巨大,与夫妻间日常所需明显不符,该款项实际上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向东也予以证明。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惠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原审判决王惠霞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案借款中30万元与王惠霞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提交的信用卡消费记录是虚假的,该信用卡刷卡记录为刘向东套现记录,并不是用于日常生活,如此大额的消费不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日常开支。两次借款均为刘向东个人借款,与王惠霞没有任何关系。王惠霞与刘向东也早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均由刘向东享有和承担,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另有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佐证,在婚姻关系中王惠霞确实对刘向东的借款不知情,也从未参与。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强对王惠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