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淇早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与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辖终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妮 
【审理法官】李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马某;王某1;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马某王某1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某王某1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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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许杰吴俊王赛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 
张亚东女友【被告】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现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属于现阶段审查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属于现阶段审查范围。本案中,王某2于2020年10月22日死亡后,其继承人马某、王某1有权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现王某2的继承人以康复医院及第二医院为共同被告,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由于共同被告康复医院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某2的继承人选择向康复医院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二医院请求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9:59:40 
【二审上诉人诉称】第二医院上诉请求: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依据《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一,本案第二医院对王某2实施医疗行为及第二医院住所地均为海南省三亚市,侵
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昌平区。第二,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第二医院及康复医院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各自独立,两个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主观过错共同性、直接结合性及致害结果同一性。为准确审理本案,分别查清两家医院是否分别有过错,应当区分事实、分别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与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男,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佳怡献b门全套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男,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某某院某某楼及辅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贾莉,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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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因与被上
诉人马某、王某1、原审被告北京北大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8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第二医院上诉请求: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依据《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一,本案第二医院对王某2实施医疗行为及第二医院住所地均为海南省三亚市,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昌平区。第二,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第二医院及康复医院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各自独立,两个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主观过错共同性、直接结合性及致害结果同一性。为准确审理本案,分别查清两家医院是否分别有过错,应当区分事实、分别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某、王某1共同辩称,第二医院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
qq空间暗恋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为医疗损害共同侵权之诉,第二医院及康复医院属于适格被告。本案马某、王某1已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二医院及康复医院的主要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最终结论应当以司法鉴定为准。上述内容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审查范围。第二,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之一的康复医院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属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马某、王某1选择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康复医院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不属于现阶段审查范围。本案中,王某2于2020年10月22日死亡后,其继承人马某、王某1有权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现王某2的继承人以康复医院及第二医院为共同被告,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由于共同被告康复医院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某2的继承人选择向康复医院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二医院请求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