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文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30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辉 
【审理法官】陈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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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瑶老公赵文玉 
【当事人】赵文玉 
【当事人-个人】赵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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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文玉 
【本院观点】上诉人赵文玉与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已作出(2019)苏0102民初12733号民事判决,该案目前尚在二审阶段。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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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文玉与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
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已作出(2019)苏0102民初12733号民事判决,该案目前尚在二审阶段。上诉人在本次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原审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733号案件所审理的纠纷相同,故上诉人的本次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8:59 
3月1日起、支付宝个人收款码将受限!上诉人赵文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30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文玉。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文玉因诉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2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文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认为其没有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上诉人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具有过错。第三,本案起诉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损害其的眼睛导致五级伤残一案,根本不存在重复起诉,上诉到二审法院的案件与本案是针对两个不同损害器官的不同诉讼请求。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滥用大剂量的危害物糖皮质激素,给患者造成长期损害,只要受害人发现新的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第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综上,无论是视神经受压造成双视神经萎缩的损害后果,还是大剂量糖皮质激素滥用,均属于院方应该可控制的风险,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本案不是重复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文玉与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已作出(2019)苏0102民初12733号民事判决,该案目前尚在二审阶段。上诉人在本次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原审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733号案件所审理的纠纷相同,故上诉人的本次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 辉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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