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可莉、崔春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玟图片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6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 
【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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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崔可莉;崔春;万户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当事人】崔可莉崔春万户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可莉崔春 
泷泽萝拉作品名字【当事人-公司】万户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戴娘军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饶剑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娘军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饶剑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娘军饶剑 
【代理律所】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崔可莉;崔春 
【被告】万户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管辖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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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
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本案中,崔可莉、崔春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一审法院受理后,万户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诉答辩,两被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3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7:39 
【一审法院认为】李耐阅变形记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杜非与万户侯公司签订的《团队旅游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杜非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死亡,崔可莉、崔春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崔可莉、崔春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故该案应由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之规定,裁定:驳回崔可莉、崔春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可莉、崔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该条款不难看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立案庭经形式审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而排除法院管辖。而本案是2020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10时通过网络远程开庭的方式依法开庭审理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两被上诉人代理人均按时参与庭审,庭审依序进行,从宣布开庭到一审庭审结束,案涉双方均未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法院管辖提出任何异议。从上述事实已充分反映双
方均同意法院的管辖及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系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崔可莉、崔春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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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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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可莉。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娘军,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剑,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户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
市镜湖区长江中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2811527W。
     负责人:谢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
     负责人:朱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可莉、崔春因与被上诉人万户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崔可莉、崔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该条款不难看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立案庭经形式审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而排除法院管辖。而本案是2020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一审法院立案
受理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10时通过网络远程开庭的方式依法开庭审理,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两被上诉人代理人均按时参与庭审,庭审依序进行,从宣布开庭到一审庭审结束,案涉双方均未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法院管辖提出任何异议。从上述事实已充分反映双方均同意法院的管辖及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系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