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环保资料王×、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大名著作者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3
【案件字号】(2022)晋11民终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红珍 张晓艳 王晓强
描写桂林山水的诗句【审理法官】闫红珍 张晓艳 王晓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李×
【当事人】王×李×
【当事人-个人】王×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2:29:07
王×、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斯琴高娃老公民事裁定书
(2022)晋11民终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山西省石楼县人,住石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山西省阳城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祝福老人新年祝福语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闫 红 珍
审判员 张晓艳running man 停播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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