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宏与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3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海燕秦敏倪洪杰 
【审理法官】周海燕秦敏倪洪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唐宏;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唐宏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宏 
【当事人-公司】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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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简娇娇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王雅莉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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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简娇娇王雅莉 
【代理律所】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宏 
被告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唐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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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西开教堂壁画【裁判结果】准许唐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唐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5:11: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5年1月12日,被告常红强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栗保云借款33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被告常红强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2908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无法对抗原告提供的书面借据,故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3、被告主张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及方式等共偿还原告本金108500元,但是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均为上述借款的利息,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被告意见均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虽未在借条上书写利息,但是法律并未禁止自愿给付利息的行为,该108500元认定为被告的自付利息更符合常理,故对被告请求冲抵本金的主张不予采信。4、对被告主张的已经给付原告价值20000元的烟酒以抵偿原告借款的答辩意见,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常红强下欠原告栗保云借款33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常红强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常红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栗保云借款33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被告常红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常红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207500元并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不服金额为1285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函费、保单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借款实际是290800元36000元系利润应认定借款数额为290800元。2009年4月上诉人表弟董俊凯向林州市开元信用社贷款300000元上诉人系该笔贷款担保人。被上诉人栗保云是具体办理手续工作人员的信贷员。2014年7月份、该笔贷款换手续时上诉人表弟董俊凯说最近资金紧张让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说说让他帮忙换下贷款。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说了之后其愿意帮忙并收取了上诉人3000元后帮上诉人表弟还了贷款。在还该笔贷款时因被上诉人资金不足上诉人应被上诉人要求2014年7月25日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往被上诉人农村信用卡62×××83里转了9200元帮被上诉人凑齐了300000元把这300000元给了表弟董俊凯还了该300000元。后被上诉人就一直给上诉人表弟董俊凯要钱。因上诉人是中间人也是
担保人被上诉人就改成向上诉人要钱。到2015年元月12日被上诉人还逼着上诉人给他出具了借条。当时被上诉人说36000元是其帮忙还款打了借条以后的利润就这样被上诉人让上诉人出具了336000元的借据。基于以上事实应认定借款数额为290800元。该9200元有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证实而一审法院却未审查及认定就按借据数额判决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及方式偿还了被上诉人108500元期间,经被上诉人栗保云同意还陆续给其2万元价值的烟酒以冲抵被上诉人栗保云的债务。综上上诉人已经偿还被上诉人128500元即使按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336000元为基数现在上诉人还欠其207500元。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还款128500证据却认定为系上诉人自愿偿还被上诉人的利息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据上也未约定利息,故该128500元还款应认定为偿还的是本金,即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20750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唐宏与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农副产品是什么(2020)渝05民终32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某某泰山大道东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31127M。
     法定代表人:蓝兴淑,该公司经理。
喇嘛教双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娇娇,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莉,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宏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2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唐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周海燕
审 判 员 秦 敏
审 判 员 倪洪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陈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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