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期间休假的特殊规定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产假与病假的区别,对了处于产假范围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与劳动者应有的假期。同时不得以超过患病医疗期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案例】:小芳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元旦,小芳和同单位的小李结了婚。婚后不久小芳突然得了心肌炎,住院了两个半月。出院后,小芳立即上班,小李劝她再歇几天。可小芳认为,按劳动法规定,自己的工龄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而自己已经歇了两个半月病假了,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可是没想到,6月份小芳意外地怀孕了。当时医生认为,小芳的心肌炎还没有痊愈,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于是给她做了流产手术,并给她开了一张休假20天的证明。20天后,小芳身体复原了去上班,却被公司通知因为她在半年内已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
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173265467)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在本案中,小芳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因此她因流产所休一个月假应属产假。公司将小芳的流产假按病假处理、累计计算患病医疗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产假与病假的区别,对了处于产假范围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与劳动者(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应有的假期。同时不得以超过患病医疗期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电脑无法关机怎么办 (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5日)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条  孕期保护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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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989年1月20日)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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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老毕死了‌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30日)
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
6、《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3月1日
第三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9、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2月1日)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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