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伯贤被打【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9.19
【字 号】保政办发〔2019〕43号
十大化妆品品牌∙【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云医保〔2019〕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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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合并实施。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 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由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参加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不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七条郭涛个人资料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
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财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预算缴拨),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8.7%(基本医疗保险7.5%,生育保险1.2%)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仍按2%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规定执行,即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保山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及享受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何客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待遇和结算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保的在职女职工本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参保的在职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活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158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感地震一般是几级
  (四)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
  (五)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按照正常产假休假158天;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八)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