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7
【字 号】泸市府发[2017]69号
【施行日期】2018.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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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发改、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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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千纸鹤的折法图解 生育保险的管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实行分级属地管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吕洞宾和白牡丹三日不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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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用和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
 
第十四条 职工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
受生育医疗待遇(低于限额标准按实支付):
  (一)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8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56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3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流产术800元、住院流产术1500元、引产术1500元、药物流产35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200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或施行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