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Jun.2021第44卷第3期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Vol.44No.3
行政#行政优'权)*+规制
周坚1S杜学文#
(1.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江苏常州213022;
2.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太原030006)
〔摘要〕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有利于降低行政优益权滥用风险和摆脱现实困境。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D是维持行政协议中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平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极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赔偿标准,适当运用比例原则,发挥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彰显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3-0082-03
行政协议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它更注重于双方的参与性。公民通过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打破了常规的义务型模式,更趋向于民事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模式。然而,行政协议并不是民事合同,其区别于民事合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民事合同中,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规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有对合同行的权权、方更权和权,其原在于行政主体订行政合同是为了行政管理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前,我国现行法法规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规定较为笼统,,相关法
统一的标和标,协在议中的作,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
一、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降低行政优益权滥用风险
行政协议相较于传统行政行为,然相对人不是被权利义务,而是有更平等的参与权,与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相,然
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处于优地位。于
不平等地位的在,导行政主体基于优
地位,相对人合法权益,相对人公平
争权等=前,我国相关法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优益权,对合同行的权权方更权和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于优势地位。行政主体在与相对人行政合同过中和行政合同
行享有一定的权,权的行不地在一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收稿日期〕2021-04-15
〔作者简介〕周坚(1962-),男,江苏常州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董维嘉图片
杜学文(1973-),男,山西太谷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
抽象雕塑向为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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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之间形成指挥与被指挥、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更权和解除权意味着行政主体享有单方面的任意解除权,而相对人却不享有该项权利,若该项权利被滥用,将导致相对人履行行政合同的投入无故遭
到损失,继而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政优益权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优益权,同时也应对其进行一定的制,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享有的合同单方变更权、解除权必一定行,低行政优益权滥用的风险,即行政合同订立后,于不于任意一的因,而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现了政法律的时,行政关变解除行政合同,行政关要对合法权益
到损害的相对人予以适当补偿⑴。
(二)有利于摆脱现实困境
2019年12月10日,出台了
4.1愚人节人法关于行政若
的规定,行政的义主体
规定,法律形进行
规制行政优益权行的
损害,权的法行使,避免权力滥用〔2)。目前,我国涉及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定不,相关的
定和,导致法实
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两面:一方面,立法层面,对行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造成的对事人损失赔缺乏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隐含着现实困境〔;另一面,于缺乏一,实很难界定行政主体某个行政行时否滥用了行政优益权〔,此种情况下,法官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现不同地区的行政赔准不一的问题。因此,相关法律有必要对行政优益权进行相应的规制,摆脱现实困境,充分发挥行政优益权在实的重要作用,障合法权益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济。
二、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马桶堵了怎么办怎样疏通 妙招(一)维持行政协议中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平衡行政,行政主体类似法合同一事人的身份与缔结行政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相较于民事合同,行政主体并不享有民事合同中当事人的平等权利。行政作为行政法上的管行为,始终保持着行政主体的本质特性,且将行政优益权始终贯穿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见,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事性两特性,而行政缔结的的即实现
共利益,这也决定了行政协议中双不可能按照事合同中意思自治的进行,双方的不平等性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显著特征〔5]。行政协议将民事合同和行政行相结合,既吸取事合同意思自治、参与优点,又借助行政关管理职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的,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赋予行政关行政优益权的的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相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关掌握了更全面更准确的
信息,具有更的信和管。行政关过行行政优益权,更地实现行政管的,维护共利益。
(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入了事合同的,其本质性事合同。民事合同订立双地平,合同的双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行政.一事人行政主体且设立行政的的实现行政管,维护共利益,因此,行政具有行政性的性,不像事合同那样将合同双事人地位平首要遵循的。行政,行政主体相对于另一事人具有更优势的地,具体体现行政关对合同履行享有权、指挥权、变更权和解除权面。行政于维护合同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对行政优益权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其滥用。行政关用行政优益权实现行政的的同时,也要保障另一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有效路径
(一)明确赔偿标准
人法关于行政若的规定一规定,行政关变更或解除行政时,若另一事人造成损失,应予赔,对于赔具体规定。于行政具有行政性和事性的双重性,若不对赔规定,导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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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岀现,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赔偿标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如果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给予赔偿,若依据行政协议的行政性,按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则可纳入《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若依据行政协议的民事性,则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的相关规定,此处的赔偿标准应按国家标准赔偿还是民事标准赔偿尚未有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行政机关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于不予赔偿的况也存在着不合理性。因此,相关法律应完善赔偿制,明确赔偿标准,使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相合,方损失的,
原则,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
(二)适当运用比例原则
相关法律行政的进行规制,需要,在此,可入原则,可适当性原则要性原则性原则
方着。行政法上的原则要行政:出行政行,在行政行的的成适当的,行政成的目标和对行政相人当的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除要合合法性原则,还应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对人程度的方进行,的不
的情况发生[7)。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不是关,是相相成的关系。相合,是原则完整完备功能的前提条,同的
要是关,国家的行政中用的的的关,
益与私人主体权利之间的关系[8]。在衡量行政优适用的当性,应原则的
项子原则之间的个性性关,明确其各自的相对独性性,得岀合现代法治价值观的结论。
(三)发挥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
行政协议是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相人缔结的行政合同,不同于传统行政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为行政相对人设置或变更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在行政协议中,相人一定的参,方协商一致签订行政协议,因此,协商在行政协议中挥着不可替代的用。对于行政协议履行过中岀现的争议纠纷,首先应以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尽可能多地挥协商的用,特别是在行政行使变更、解除,可尝试协商置程序,尽可在不损减少相人利损失的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行政机关的单方解除应作为最终解决方式存在〔%)。
综述,行政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权,于行政挥自身的势用。但实践中,须完善行政的法律规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促使行政相人合作双赢的目的,终现社会F利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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