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6.25
【字 号】黑交发[2013]254号
【施行日期】2013.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青金石的功效与作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交发〔2013〕254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
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三进三同心得体会
车险哪些是必须买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
十一月你好的唯美图片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交通公路发展规划,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由市(地)公路管理处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报省公路局汇总和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省公路局批准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
  第十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可列入公路专项工程计划,其实施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要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实行计量支付,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设计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省公路局应公开招标或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备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的资质应与公路等级相适应。
  第十四条 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工程项目实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审查工作由省公路局组织。
  第十五条 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工程项目实行两阶段设计,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采取一阶段设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装订成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由编制者、复核者、审核者及批准负责人分别署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审。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地)公路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批复。设计文件不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业主应要求设计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并要求设计单位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服务。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及《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黑交发〔2008〕464号)执行。
  一般变更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报监管单位备案;较大变更由省公路局审批。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1年第1l号)、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黑交发〔2008〕464号)及有关规定,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招标和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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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采用合理低价、综合评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择优选定资质相符、信用评价良好的参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大中修计划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二)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
  (三)征地拆迁(如有)工作已完成或落实,能满足施工正常进行;
  (四)招标文件和方案已备案。
  招标完成后,评标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四条 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投标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签约均应符合国家或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监管和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haha老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和批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行为,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审查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设备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