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曾祥生,刘璐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个人信息权关涉的法律领域较多,新颁布的《民法典》虽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显然缺乏具体的规则。从《民法典》庇护的角度去探析个人信息权的庇护,对增进个人信息权庇护轨制的完善实有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的进兰草价格
步,个人信息权所涉及的范围逐步扩大,权利的性质也从简单向复杂拓展。个人信息权应在《民法典》之下与
其他法律共同建立起保护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1)28-0084-02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作为私权首次在我国《民法典》得到确认,《民法典》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所享
有的个人信息权利,一是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符合相应条件;二是规定国家为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开发和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法典第1036条规定信息处理者的免责事由,自然人同意、合理合法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权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不可或缺的使命。但是,《民法典》的前述规定显然存在笼统之嫌,学术与实务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性质、范围及其民法保护仍然缺乏深入的讨论。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的释义与溯源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与公民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一样,都是由国家赋予的,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法律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地位是最高的,其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①我国《民法典》将人民众的需求作为立法的重心,将实现和提高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福祉作为目的。《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②,故其是权利法,是权利保护法,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民权。③正是因为公民个人的隐私利益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息息相关,所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就意味着是对全社会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障。
集获得别人信息必须获得相干主体的赞成。2005年日本颁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
陪伴作文600字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凡公民拥有下列个人的信息,包括(1)通过该信息中所含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记述等(文字、图画或电磁记录)制作的记录以及(2)含有个人识别符号等的信息,均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之价值功用
保护公民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贯穿社会主义事业必需的宗旨。对于民主法治事业的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格权的完善和发展抱有较大的期望。我国是人民主权国家,在法律中设定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恰恰体现了国家的特征,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之比较分析
个人信息权作为已经被《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承认的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多有体现。《民法典》通过后,尤其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民法典》开启了私权保护的新时代,法律还是需要与时俱进,还是需要向其他国家的法律辩证学习,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加快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进程。④由于民法具有保护自然人人格的功能,因此,从民法角度来保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个人信息权是以民法的理论基础为核心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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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在法律整体上把个人信息权利确定为一项基本权利,或者是确定个人信息的某个方面的权利为基本权利。以德国1977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为例,该保护法以个人信息的一般人格利益为主,直接支配和处置自己的个人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程度和目的,利用意思自治原则确保个人信息权的自由;在1983年《人口普查法案》判决后的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这部法律中,⑤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与人格进行直接挂钩,承认保护信息即是保护人格的观念⑥。德国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美国没有和大陆法系类似的人格权概念,而德国的信息自决权不如美国隐私权一样的特征和功能。⑦美国的分散立法主要是针对公权力,政府机关在收集信息上具有强大优势,分散立法是更好地约束公权力。⑧而日本的立法模式既遵循了德国的统一立法,又吸收了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还有本国创新的认证制度。⑨所以结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才是最合适的。
(二)明确国家机关在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方面的积极和消极义务
作为接受民法维护的基本权利,其主要的实现方法是私法自治,但国家和政府所承担的保障基本权利实现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国家和政府完全的作为或不作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力无从实现,个人信息权力的“基本性”也无法实现。许多国家都通过规定国家或政府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实现方面的义务和职责来保证民法所规定的⑩或者单独立法下个人信息权利的实现。德国设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制
①基金项目:2019年度广东省重点学科研究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与完善”(项目编号2019-GDXK-007)阶段性
成果。
作者简介:曾祥生(1966—),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公司法、合同法。
刘璐(1997—),女,满族,黑龙江牡丹江人,广东财经大学2018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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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模谢芷蕙度11〇,来负责监督与执行,这有利于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统一标准,实现对公权力和私人的监督,既可以防止公权力领域的安全隐患,也可以预防私领域出问题,以实现司法的一致性。12〇又如日
本2015年10月颁布实施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中提出“政府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性质和利用方法,基于为个人的权利利益谋求更进一步的保护,特别是有必要保证严格实施和正确使用的个人信息的立场,采取法制上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另外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直属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管辖,13〇独立行使职权,地位相当高。委员会的使命和总则中的立
法目标是同等的。日本修正案的最大变化就是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有专门的主管机构后,个人信息保护将更好的落到实处,14〇在法律的这一大框架下,颁布更具有执行
性的规范细则。由以上规定可知,要想保障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既要通过公共权力排除行使个人信息权的自由障碍,又要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努力来创造条件。
(三)尽快出台有效的法律机制,促使公民享有平等的信息关系
民法通过保护信息关系的平等性来保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得到实现,这既是它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也是个人信息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具备的重要权利属性。对不平等的信息关系的庇护是多数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例如,全球通行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制度框架起源于“公平信息实践”(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原则,这一原则给个体赋予了一系列信息权利,给信息收集者与处理者施加了一系列义务。15〇美国的《1974年隐
私法》的规制对象是美国联邦规制机构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而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适用首先排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第2条第2款(c)项规定:“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不属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16〇因此持续性不平等信息关系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使用前提,17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平等信息关系。
四、《民法典》视野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完善
权利的实现需要从其可能性和现实性两个角度出发,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实现首先需要由法律确定,有相对明确的范围;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行使,不仅要看公民行使权利时政府和社会是否会提供相应帮助,还要看公民行使权利的成本会不会过高,有没有不必要的法律限制或矛盾阻碍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从我国公民利用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情况上看,想要有效地保障公民行使个人信息权利,需从制度的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权利的具体范围。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实际上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支配权、利用权以及维护权。由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的特征来看,正是因为个人信息的存在满足了自然人的隐私需求,自然人能否通过互联网下使个人信息获得隐私上的满足常常具有差异性。信息自由的概念更容易符合个体对互联网活动的需要。因此,从保障自然人享有信息自由的角度来看,自然人的个人自治是一种比较好的实现方式。
五、结语
法律作为一种人类有意识的活动,无疑是有理想的;甚至它本身就代表着一种理想的生活愿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民法保护,其实不仅仅是法治的需要,而且也是互联网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公民对未来数据生活梦的美好憧憬。18〇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传统的国家,同时又身处在一个电子信息变革的互联网时代,应该认识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民法保护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关键在于要符合国情。无论前面的道路有多么
艰辛,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追求不能放弃。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更要与我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结合,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完善的、具有中国特的个人信息权保障制度的目标才能尽早实现。
注释:
①梁明:《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下的现代企业人本管理研究》,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年版。
②张丽洁:《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载《人民论坛》,2018年第25期,第90-91页。
③王利明:《论民法典的民本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8期,第4-10页。
④黄裕珍:《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20年版。
⑤皮海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版。
⑥张弛:《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7年版。
⑦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138页。
⑧李璟仙:《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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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田禾:《亚洲法论坛(第一卷)———法律与亚洲社会的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⑩国外保护个人信息的做法-《办公室业务》-2013-04-25.
11〇王韫:《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济南:山东大学,2019年版。
12〇罗明通:《电脑法(下)》,台北:台湾地区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07页。
13〇徐畅:《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2017年版。
14〇郭元:《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郑州:郑州大学,2018年版。
15〇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
16〇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339-356页。
17〇丁晓东:《个人信息权利的反思与重塑———论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前提与法益基础》,《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339-356页。
18〇孙鹏:《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研究》,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3年版。
参考文献:
窦靖童新浪微博[1]王利明.论民法典的民本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8):4-10.
[2]侯巍.联合国对个人资料的国际保护:论1990年联合国《关于自动资料档案中个人资料的指南》[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3]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研究: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J].政治与法律,2017(8).
[4]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J].法学研究,2004(5):138.
[5]张玉洁,李佳文.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J].政法刊,2020(3):59-68.
◎编辑王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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