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峥、王璐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101创造女团谁的胸最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国际商务专业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3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
【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峥;王璐璐
【当事人】马峥王璐璐
【当事人-个人】马峥王璐璐
【代理律师/律所】谢光辉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张涛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光辉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张涛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光辉刘奕嘉张涛
【代理律所】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艺图片马峥
【被告】王璐璐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在深圳论坛、新浪微博等正规知名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转载涉案文章的环球科技资讯网、华都网、新晨日报网站属于非法网站,亦不能推翻上述事实。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在被上诉人仅起诉涉案文章的发表人即上诉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追加被告。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在公开的大众社交媒体上发表《翟天
临的学术不端只是冰山一角----深扒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层层内幕》及《翟天临事件继续发酵:除了抄袭,深圳大学师范学院还能扒出什么?》,上述文章又被环球科技资讯网、新晨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在上述文章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描述为“以谎称的博士学位申报副教唆职称评聘"、“谎报博士学历",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被上诉人所获德国维尔兹堡音乐学院手风琴专业大师班证书系德国音乐界最高学历和资格证书,与德国普通公立大学颁发的博士文凭同属一个学历层次。因此,上诉人在上述文章中的言论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的方式散布有关被上诉人的虚假情况,且含有对被上诉人人身攻击的语言,客观上势必导致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上诉人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针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深圳论坛、新浪微博等正规知名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转载涉案文章的环球科技资讯网、华都网、新晨日报网站属于非法网站,亦不能推翻上述事实。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未认定上诉人和案外人潘原圳构成诽谤罪不影响本院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上诉人提交的维尔兹堡音乐学院回复邮件截图及翻译件和维尔兹堡音乐学院截图并不足
以推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被上诉人学历的认证结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被告潘原圳,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在被上诉人仅起诉涉案文章的发表人即上诉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追加被告。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亦无需通过追加潘原圳予以查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上诉人主张其侵权行为显著轻微,且其已经发表致歉声明,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合理开支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涉案文章首先发表在深圳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深圳论坛和在全国各地区均有较大影响的新浪微博,其后被多家媒体转载。虽然上诉人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但该声明中“致歉"的对象仅为“深圳大学"、“深圳大学有关领导及教师"并未对被上诉人作出实质性道歉,与其在涉案文章中直接点名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不相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在《深圳特区报》发表致歉声明向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文章有多处针对被上诉人在学历、职称评聘中的不实言论,使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大学副教授的社会评价降低,必然导致被上诉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判
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龙梅子资料【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马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29:29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马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上诉人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当追究潘原钏为被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峥、王璐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员工守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13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璐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峥因与被上诉人王璐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王璐璐的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或联系各网
站删除网络上发布的针对原告的侵权文章;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其发布文章的网站及深圳特区报登载书面道歉声明连续七日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445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3450元、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马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王璐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王璐璐造成的不利影响(致歉声明的具体内容由一审法院审定,如被告马峥拒绝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马峥负担);二、被告马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璐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三、驳回原告王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25元,保全费549.65元,由原告负担550.42元,由被告负担371.4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2.本
杨宗纬退赛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上诉人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当追究潘原钏为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璐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学历问题,教育部于2009年明确认可被上诉人所取得的维尔兹堡国立音乐学院手风琴专业大师班证书与博士文凭属于同一学历层次,但上诉人却无视这一事实。在涉案文章中,诬蔑被上诉人学历,显然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关于上诉人在新浪微博致歉声明,上诉人于2019年2月17日、2月19日先后两次在深圳论坛发表《翟天临的学术不端只是冰山一角----深扒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层层内幕》,阅读量分别达到6790次,1925次。上诉人于2019年3月14日又在新浪微博、豆瓣网、知乎发表《翟天临事件持续发酵---除了抄袭深圳大学师范学院还能被扒出什么》,该文章发表后,被天天快报、环球科技资讯、财经快讯等网站及学术星球、抄袭的艺术等转载,扩散范围广泛,对被上诉人造成了恶劣影响。反观之,上诉人在新浪微博上的致歉声明仅仅是以“杜邦夫人艺术沙龙"的名义发表,并没有实名,也没有提及被上诉人的姓名,且并没有被其他网站转载,阅读体十分有限。因此,该致歉声明对于被上诉人名誉的恢复作用微乎其微,需要在深圳特区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恢复被上诉人的名誉,消除不利影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上诉人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是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认定的孔雀计划B类人才,名誉受损,对其影响尤为巨大。此外,从2019年2月上诉人发表不实文章至今,已经持续约一年半的时间,阅读量达到数万次,极大地耗费了被上诉人的精力和时间,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因此,上诉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单独起诉马峥,或将马峥、潘原钏作为共同被告。此外,本案中,上诉人明确承认是自己发表涉案文章,涉案文章浏览量也十分明确,达到数万次,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外人潘原钏并非必须参加诉讼,一审并未遗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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