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子虚乌有
委托人移花接木
这样的拍卖有效还是无效?
吴荣辉,香港实业界人士,八十年代初,怀着浓浓的乡情,放弃本人在香港的事业,带着多年辛苦积累的资金,毅然决定回大陆投资办企业。然而,他怎么也想不到,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曾经被称为泉州房地产“四大天王”之一的他已无法经营即将成为泉州市中心地段的那片价值不菲的房地产,为了得到一个公正,却不得不到处申诉……
事实清楚的贷款纠纷    藏而不露的判决书
1996年期间,吴荣辉经营的泉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泉州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丰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贷款800万元港币,以公司名下的“泉州恒荣商业城一期1141719房产及鲤国用(96)字第105号地块”作为抵押(此地块为工业用地)。1997730日,吴荣辉又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其购买的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东浦村“恒荣商业城”临街商住楼45套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利益作为担保抵
押给厦门国际银行,用以向厦门国际银行借款1350万元港币;为此,双方签订了《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由吴荣辉、厦门国际银行及发展商恒丰公司三方签订了《楼宇权益抵押、转让及担保协议》。第二次贷出港币1350万元后,由恒丰公司归还厦门国际银行350万元,厦门国际银行将抵押物的其中一部分“鲤国用(96)字第105号地块”退还给恒丰公司,该地块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字号变更为“鲤国用(96)字第402号地块”。第二次贷款后,恒丰公司董事长吴荣辉安排当时的公司总经理潘某负责与厦门国际银行的联系与沟通,并每月及时向厦门国际银行归还月供,以便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发展他的事业。
这是一个足以让吴荣辉后悔一生的决定!正是这个不经意间的决定,不仅影响和拖累了他的事业的发展,而且还直接导致了后来的诉讼和价值八千万余元房地产的被拍卖!
吴荣辉曾经信任的公司总经理潘某,不仅没有尽到作为公司总经理应尽的职责,而且看着老板的万贯财产禁不住想入非非。他既没有按照吴荣辉的要求及时向厦门国际银行归还月供,给厦门国际银行造成了吴荣辉及其恒丰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的假相,还乘吴荣辉到处奔波忙碌之际不忘散布谣言说:“我们老板还不起银行的钱跑了”。后厦门国际银行在不了解实情的情況下,起诉了吴荣辉及其恒丰公司。经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
头像国旗图标怎么打出厦经初字第261号、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还贷款及相应的利息。199811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1998)厦经执字第309号、第3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合计1930万元人民币(其中属于被执行人吴荣辉的财产以1430万元为限,属于恒丰公司的财产以500万元为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裁定书,查封了吴荣辉及恒丰公司位于“泉州恒荣商业城一期1泡茶-141722非常完美吴大伟的妹妹、42-86房产及鲤国用(96)字第402号地块”。
客观的说,吴荣辉及其恒丰公司对于欠款的事实和判决的本身并没有异议,在他认为,借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让吴荣辉至今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厦门国际银行是何时起诉的?开庭通知是谁签收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何时开庭审理的?作为当事人一方,吴荣辉及恒丰公司是谁出庭应诉的?判决书是谁签收的?等等。这一切的一切,吴荣辉均毫不知情,至到法院查封有关房产时,他才在惊讶中知道了由他和他的公司作为被告的这一诉讼。但木已成舟,他只能接受这一现实。让他纳闷的是,作为两个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吴荣辉居然至今没有看到过判决书!是谁剥夺了他的诉权?是谁藏匿了判决书?
吴荣辉坚信,法院的审理程序一定是合法的,而唯一的可能就是有人借管理公司公章之便,作了瞒天过海的勾当!
合法的强制执行,不合法的执行程序
事情到了这一步,吴荣辉及他的恒丰公司别无选择,只有积极地想办法履行法院的判决。他曾经无数次地想,他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坑了,法院会给他一个公道,其码会公正地执行,但是,让他出乎意外的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执行却让他雪上加霜!
本案自199811月开始执行以来,吴荣辉及恒丰公司一直在积极想办法履行法院的判决,并曾与厦门国际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吴荣辉后来回忆,厦门中院执行法官只让吴荣辉及恒丰公司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盖了章,说和解内容与厦门国际银行协商后再填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因此中止了本案的执行(期限半年)。但由于种种原因,被执行人吴荣辉及恒丰公司没能自行变卖被查封的房地产,厦门中院依法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后,法院再没有向被执行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包括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查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的通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于上述法律文书无一送达被执行人吴荣辉及恒丰公司,致使吴荣辉对整个的执行过程(包括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行的选择、拍卖及拍卖结果的确认等)一无所知。对此,厦门中院执行庭承办法官黄某的说法是,他不到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联系不上,打电
话吴荣辉也不接。对于黄法官的这一说法,吴荣辉坚决予以否认,他说,他有与黄法官的通话记录,还有请黄法官吃饭的证据,黄法官当时还说:“吴总,请你放心,这个案件我不会让你吃亏的。”怎么能说不到被执行人呢?
如果说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吴荣辉被人蒙在鼓里,已经让他百思不得其解的话,那么,执行法官以不到人、联系不上为由不告之其应有的权利,就更让吴荣辉难以理解了!
涉案房地产的拍卖---以法律的名义违反法律的规定
2003年8月,厦门捷宜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就被查封的泉州市恒荣商业城临街68套商住房(1—22、42---86)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2922.73万元人民币。(吴荣辉认为,该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早期曾经作过评估,保守的价格评估也在四千万人民币以上)。依据厦门捷宜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这一评估价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11月21日、2003年12月14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30日委托福建宸万和拍卖有限公司以每次递减的保留价公开拍卖,但均未拍卖成功。2004年5月2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委托福建宸万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乍一看,这次拍卖与前几次拍卖没有什么区别,评估价依然是2922.73万元人民币,保留价降至198
4.4万元人民币,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法院的委托及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告中,拍卖标的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泉州恒荣商业城临街67套商住房(1—22、42—86号)房产”变更为:
1、 泉州恒荣商业城一期1—14、17—22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项下的地块,面积9492平方米。
2、 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项下地块(面积3807平方米)及上建筑。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鲤国用(96)字第402号项下地块(面积3900平方米)及上建筑。
拍卖标的的这一变更是巨大的,由原来的拍卖房产到拍卖地产,三个地块(其中两个地块早就抵押给工商银行)共计一万多平方米(评估价格应在四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加上地上建筑,其价值已远远不是67套房产的价值,更不是2922.73万元人民币的评估价格所能体现其价值的!用原来评估过的房产价格用来拍卖变更后的地产,将拍卖房产和拍卖地产混为一谈,这是本次拍卖的根本性错误!
本次拍卖没有流拍,所谓的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保留价成为买受人,而此时,泉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子虚乌有,既没有依法成立,甚至连核定名称都没有。这是本案值得特别注意的又一个关键问题!
本案执行标的的最后一次拍卖,看起来是前几次拍卖的自然延续,表面上顺其自然,实际上却是暗藏玄机,颇有几份移花接木的功夫。但是,两个原则性的错误却从根本上影响了本次拍卖的效力:
一、 本案拍卖的标的与评估的标的物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即拍卖标的物由房产变更为地产(包括一小部分房产),并没有经过评估,不是真实价值的体现,这样的拍卖不具有公正性。
本次拍卖,在由拍卖房产变更为拍卖地产(另有一小部分房产)后,拍卖标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原来的评估价格已不是本次拍卖的地产的评估价格,而两者之者有着巨大的的差别,利用原来的评估价格来拍卖变更后的地产及房产纯粹是属于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混淆概念。房地产的拍卖不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而拍卖,不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也是不公正的!
  二、 关于本案执行标的的拍卖,真正的竞买人和买受人是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时,该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机构根本就不存在,更不可能经营。本次拍卖,买受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金山 孙俪      1孔侑主演的电视剧、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予先核准日期为2004630日,公司核准日期为2004713日,拍卖日期为2004618日,公司没有成立,怎能作为买受人?公司不经核准成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拍卖活动合法有效的前提!
2、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真正的竞买人,也是买受人。虽然后来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陈某和许某为竞买代理人陈钻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两人并没有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而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是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手人陈梽锋于2004617日特意向拍卖公司说明是代该公司缴纳的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是参加竞买并成为竞买人的条件之一,陈、许二人没有支付保证金,也就不能成为真正的竞买人。
竞买代理人陈钻石参加竞买时,代理的是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不是代理的陈某和许某(竞买代理人陈钻石于200471日给厦门市工商局的申请报告中有说明),陈钻石是受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竞买的,也就是说,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时,就参加了竞买,从事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经营活动。公司企业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难道泉州市远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例外吗?
一份耐人寻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从厦门捷宜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到,在评估泉州市恒荣商业城临街68套商住房价值的相关材料中,居然使用了作废的土地使用证。在估价对象调查状况中,使用和依据的材料之一是已经作废的“鲤国用(1994)字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真正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却是: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和鲤国用(1994)字第009-2号。耐人寻味的是,厦门中院于20049壑怎么读月22日向泉州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有效的鲤国用(1994)字第009-1号和鲤国用(1994)字第009-2声明作废。
姑且不论用作废的土地使用证作为评估的相关材料之一会不会影响该68套商住房的评估价
值,令人不解的是,是谁向法院和评估机构提供了作废的证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以协助执行的形式要求泉州市国土局将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声明作废?
看似必然的结局,其实还有漏洞
吴荣辉深信,这是一个有人精心设计的结果!
本案查封财产的被拍卖,看上去合情合理,但其实却经不起推敲,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疑问也渐渐浮出水面---
在恢复强制执行后,吴荣辉多次到厦门国际银行,希望能够达成执行和解,以吴荣辉偿还国际银行1500万元人民币了结这场纠纷,国际银行领导也安排人员与吴荣辉洽谈。但就在此时,有人却极力主张拍卖,并信誓旦旦地说,拍卖对国际银行有利。事实果真如此吗?由于两个地块已先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如果现在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拿走一千万余元的话,支付其他费用后,厦门国际银行从本次拍卖中能拿到多少钱就一目了然了。那么,厦门国际银行某些人为何不顾这一事实而紧锣密鼓地促成拍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