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郑泳州
目录
一、分期收款收入
二、转让股权收入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接受捐赠收入
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正方体的表面积公式是什么
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
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
一、分期收款收入
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已知:(P/A,5%,6)=5.0757。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
中考成绩在哪里查?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
【1000000×(P/A,5%,6)】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
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
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2)2020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cs1.6加机器人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32.95×5%)216 500
贷:财务费用 216 500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21.65+100-360÷6=18.35(万元)。
(3)2021年12月31日:
八仙饭店叉烧包事件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54.6×5%)177 300
贷:财务费用 177 300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17.73+100-360÷6=22.27(万元)。
(4)2022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72.33×5%)136 200
贷:财务费用 136 200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13.62+100-360÷6=26.38(万元)。
(5)2023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薪酬管理的原则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 859 500×5%)93 000
贷:财务费用 93 000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9.3+100-360÷6=30.7(万元)。
(6)2024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47 500
贷:财务费用 47 500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9.3+100-360÷6=30.7(万元)。
二、转让股权收入
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会计规定:权益性投资处置按照处置收取的价款与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税会差异:由于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和会计处置损益的规定不同,需要纳税调整。
【案例2】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合同约定:甲企业支付投资价款6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比例为10%,获得了乙企业原股东丙企业原持有的乙企业10%的股份。乙企业的盈余公积有100万元,未分配利润有200万元。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面注明认缴资本为6000万元,会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为900万元,丙企业原持有乙企业10%股份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投资收益为30万元。
【案例分析】甲企业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企业是被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 000
投资收益 4 700 000
税法处理:股权转让所得,税法中的投资成本是按照最初实际投资的成本计算,不按照会计报表显示的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更不按照认缴制的比例计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纳税调整:应当纳税调增30万元。
丙企业的转让所得=投资收益470+纳税调增30=转让收入600-投资成本100=5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25%=125(万元)。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持有期间分回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会计上对持有期间收益和转让时的收益都通过投资收益核算,但税法上要区分持有期间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属于两类不同的收入。税法按照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与会计上按照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的时间基本一致。
税会差异: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3】某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具有重大影响。第二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当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
【案例分析】会计上对B公司的转增股本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增 (1 000×15%)1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500 000
税法上,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A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产生税会差异。
纳税调整:应当调减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150万元。
如果投资方是个人的处理:
【案例4】甲公司由乙和丙两个自然人各出资1 000万元设立,后来丁加入,出资2 000万元,占股权比例1/3,则其中的1 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 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后来甲公司上市前进行股份制改造,把1 0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案例分析】丁不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该资本公积是丁投入的,不是丁的所得。
乙和丙应当作为股息红利收入,每人各缴纳个人所得税1 000×1÷3×20%(个人所得税税率)=66.67(万元)。
四、接受捐赠收入
税法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
货币性资产。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和增值税价值,不包括受赠企业自己支付的相关税费的价值。受赠企业接受捐赠后,按照购买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注】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捐赠是可以撤销的。
会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
【案例5】某企业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企业另支付含税运输费用0.8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 000+8 800÷1.1)10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800
(16 000+8 800÷1.1×10%)
贷:银行存款 8 800
营业外收入 (100 000+16 000)(倒挤)116 000
税法处理:应纳所得税=营业外收入(10+1.6)×25%=2.9(万元)。
五、处置资产收入
税法规定:
会计规定:内部处置资产,税会基本一致,都不确认收入;但是外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上都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主要看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会计上根据资产用途的不同进行分别处理,用于市场推广的确认销售费用;用于交际应酬的确认管理费用;对外捐赠的确认营业外支出。
会计上主要看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所以产生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增值税主要看货物是否发生流转。
【案例6】可口可乐公司用一批可乐对外进行市场推广,无偿赠送给客户使用。该批可乐成本为1 000万元,市场价格为2 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纳税调整的金额为多少?
张柏芝被多少人日过【案例分析】错误的做法:只按照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的思路纳税调增了2 000万元,导致多缴税1
000×25%=2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3 2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200 000
税法规定:无偿对外赠送货物,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应当调增销售收入2 000万元;然后,视同销售的含税价都应当确认为税法上的销售费用,相当于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的钱都捐赠出去了,但是会计上只确认了销售费用1 000+2 000×16%=1 320(万元),所以,应当纳税调增销售费用2 000×1.16-1 320=1 000(万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纳税调整=2 000-1 000=1 000(万元)。在纳税申报表中,应当调整的是收入和销售费用项目,不需要调增成本。
【案例7】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复合地板的企业,以其生产的单位成本为300元的复合地板500平米通过当地政府捐赠给该市的一所希望工程学校。该地板的售价为每平米460元(不含税),另外本公司在装修办公楼过程中领用了100平米同样的复合地板,不考虑进项税额和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按照增值税和所得税有关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用于办公室装修不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500×460×16%=36 8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00×(460-300)×25%=20 000(元)。
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
(财税〔2014〕116号)
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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