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第一篇: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坏账准备计提及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一、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
1、坏账准备计提基数的差异。对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能否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与税法存在着差异。会计上,《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一)》(财会[2002]1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应收款项,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税法上,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能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地方在执行45号文时,对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江苏省国税局转发45号文的苏国税函[2003]147号文,就规定“《通知》第八条„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
2、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差异。会计上,根据财会[2002]18号文,企业只能采用账龄分析法和
余额百分比法中的一种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本方法,这两种方法不能同时使用,个别认定法作为上述两种方法的补充,可与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同时使用,前提是“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而在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6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这就是说,税法上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只能采用余额百分比法。
3、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这是由于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方法不同当然也就不可能规定统一的计提比例。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作了上限的规定,即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二)、坏账损失核销的差异
1、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差异。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而税法上,国税发[2004]82号文《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损失核销采用的方法,如果以后年度改变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决议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2、坏账损失核销手续的差异。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税法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一般是根据报批金额的大小,逐级由县(市、区)、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具体金额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做梦梦见狗3、某些特殊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⑴关联方之间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会计上,财会[2002]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对此又进一步明确,只有关联方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⑵企业之间拆借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会计上,对企业之间拆借款项,如遇债务单位破产等情况不能收回的,可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篇:坏账准备: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烹尸
坏账准备: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坏账准备: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2013.3.18中国税务报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由于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所以,企业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对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案例
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为120万元(2011汇算清缴已作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有借方余额30万元)。2012年5月,以银行存款形式收回2011汇算清缴确认并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该坏账损失核销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该坏账损失也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末,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对2011年和2012年涉及的坏账损失事项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分析
1.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30
贷:坏账准备 30。
2.2012年汇算清缴确认并核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80
贷:应收账款 80。
3.按照账龄分析法,2012年末账面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分析如下:
2011年末,账面坏账准备余额120万元,因2012年5月收回2011年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转回,贷记“坏账准备”30万元,2012年汇算清缴时,确认并核销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借记“坏账准备”80万元,从而使得2012年末坏账准备计提前的贷方余额为70万元(120+30-80)。由于2012年末账面应计提坏账准备18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补提坏账准备110万元,即180-(120+30-80)=11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110
贷:坏账准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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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补提的坏账准备110万元转入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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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本年利润 1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10。
4.对补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2012年5月收回2011确认并核销的预付账款坏账损失30万元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已列入税前扣除,2012年确认并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万元也已税前扣除,所以,当这两笔已作税务处理的款项通过坏账准备账户核算后,对坏账准备账户借方、贷方的发生额都应做相应的转回处理,甲公司2012年应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应减去(借方调整)当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80万元,加上当发生的前一已税前扣除后一又收回的30万元(贷方调整),如此调整后,甲公司2012年计提的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坏账准备为60万元(110-80+30),甲公司2012年因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60×25%=15(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贷:所得税费用 15。上述分析及计算过程提醒我们,对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简单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调整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即不能仅以年末对坏账准备的补提数或转回数作为纳税调整的金额。上述案例中,若直接按照补提的110万元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则应补缴27.5万元(110×25%)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按照调整后的60万元作为201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加上201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额120万元,甲公司前后两个因计提坏账准备而纳税调整的总金额是180万元,此金额与甲公司2012年末账面保留的坏账准备的余额完全一致。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只应就本与前一坏账准备账户年末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各因计提坏账准备需纳税调整的总额等于最后一年末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所以,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实务中,不管是会计、审计还是税务人员,不仅要注意计提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的规律性,而且要注意学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忌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简单行事。作者:姚华祖 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