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 号】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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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由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20年1月9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XXX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可操作。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董洁图片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郭冬临的老婆是谁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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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
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马里奥 毛瑞尔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汽车灯具公司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一般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可交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