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10.14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10.1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关于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深化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检察人员考核作为检察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推动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各项要求,把讲政治更紧密地融入检察业务,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要进一步注重考核实效,充分发挥考核“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区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激发检察人员内生动力,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婚礼词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4日
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水平,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检察人员考核,是指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检察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考核应当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对办案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参照检驾校考试预约
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考核指标和规则。领导干部实行有别于其他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检察院领导成员由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干部协管职责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方法
  第四条 检察人员考核指标要突出质效导向,避免繁琐操作,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坚决防止出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数据和盲目攀比排名。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本院、本地区实际设置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检察院领导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指标制定及运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
  检察人员考核评分实行分值总量控制,其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
  第六条 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
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主要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分分值。其中,考核工作效果的指标及其分值设置应当体现难度和区分度,突出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
  检察官业绩指标主要根据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有关规定设置。
  第七条 共性指标重点评价检察人员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履职能力、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具体设置: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检察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
教师求职简历模板  (三)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业绩之外体现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众工作能力
、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四)遵守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团结协作、担当奉献等体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情况;
园通快递递运单号查  (五)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等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情况。
  检察人员因前款第(一)(五)项被考核减分的,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一并减分,落实“一岗双责”。
  第八条 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评分。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确定综合评价的人员范围、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
  检察官办案组成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辅助人员主要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检察官进行评价。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等次有一定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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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检察人员考核应当与日常检察队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为时间节点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一)一月一分析。每月召开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汇总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情况,对指标计分、综合评分是否客观公正,重点工作质效评价和加减分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把关,对计分结果与实际表现有无明显偏差进行分析评判,统筹调整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应当向检察人员公示,并结合部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开展总结点评,指导改进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
  (二)一季一报告。每季度检察人员考核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情况应向检察院党组进行专题报告。院党组结合检察队伍管理、干部能力素质、业务数据分析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干部、优化分工、改进业务等工作举措。
文章简历  (三)半年一评估。检察院组织评估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开展情况。各部门评估本部门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合理化调整。
  (四)年度总考核。结合年度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得分排名开展等次评定、绩效奖金分配、交流任职、员额退出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实现个人、部门和全院工作目标有机统一、工作力量有序联动、整体工作有效开展。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围绕部门党建工作、目标绩效、队伍管理等情况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部门负责人考核等次、调整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
第三章 检察官考核
  第十一条 检察官考核得分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人员编制少、检察官数量有限,难以在部门内形成有效竞争的,可以跨部门条线比较。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检察官业绩指标得分进行相应加减分或者加权换算,作为跨部门排名的主要依据:
  (一)由上级院运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对所辖下级院开展条线业务数据评价,综合考虑检
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同级检察院中的排名情况;
  (二)由上级院对全市各条线检察官的业绩指标得分进行考核排名,考虑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排名情况。
  政法专项编制在30人以下的检察院,可以对全院检察官统一进行考核,由院领导或者考核委员会统筹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或者在考核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检察官,可以在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计算各条线业绩指标得分后,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权计算总成绩。权重的标准,可以考虑上级检察院业务考评的条线分值比例、不同业务条线的工作量、本院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或其他检察业务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组成员承担工作量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合理确定每名检察官得分。办案组内各检察官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该案件或业务工作按照考核计分规则计算的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