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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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7号16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婷,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云上草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4118,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山川乡山川村。
深圳港澳通行证网上续签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尚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573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景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钟宝儿原告杭州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杭州时代公司”)与被告浙江云上草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云上草原公司”)、景尚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景尚旅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婷与被告云上草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尚旅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余款248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81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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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蝶 整容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牛魔网分销商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联合推出“特价预售产品”项目,三方合作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预购双人套票210套,金额97000元,套票内容包括悬崖游乐+往返索道+七星谷,使用有效期自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方采取全额预付的结算模式进行合作。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97000元。现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预购的套票中有部分未能使用。经确认,未使用的套票款金额为24814元。2022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退款催告函,要求退还余款,但被告签收后拒不退还余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上草原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切票”属于特价预售商品,原告预付款不可退还。并且,疫情可能会对票的售卖产生一定影响,但并没有阻止合同完全履行。2021年至今,云上草原景区一直正常经营,并未因疫情而导致闭园;原告与被告沟通协商时被告同意原告延期使用剩余套票,且帮助原告销售。同时,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利息及诉讼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景尚旅业公司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一次性“切票”协议《牛魔网分销商合作协议
书》第二条明确约定,特价预售商品一经销售该不退款,因此,原告支付的票款不可退还;第五条关于订单退改与不可抗力售后的条款适用对象是游客而非原告,原告无法根据该条款要求退还预付款。
成龙下跪向华强图片二、签订案涉协议时,景尚旅业公司营销部门在集团组织机构上隶属于景尚旅业公司,因此,本案签订的是三方协议。但景尚旅业公司仅仅作为协议中“云上草原双人套票”产品在线销售系统的提供方,不参与协议后续的履行,协议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原告与云上草原公司进行对接,景尚旅业公司几乎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原告的预付款是支付给云上草原公司,云上草原公司履行接待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因此,景尚旅业公司不应也无需承担返还预付款的义务。
综上,景尚旅业公司认为原告以疫情为由要求退还预付款余款,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牛魔网分销商合作协议书》、《杭州银行自助交易机业务回单-付款》、《退款催告函》及邮寄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上述证据材料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据
此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9日,原告杭州时代公司作为丙方、被告云上草原公司作为乙方、被告景尚旅业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牛魔网分销商合作协议书》一份,言明甲乙双方向丙方提供门票等产品,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授权的代理商为甲乙双方提供营销服务;为开拓市场更好的发展业务,建立更有利的合作伙伴关系,甲乙双方联合推出“特价预售产品”项目,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合作时间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第二条“合作内容”约定,票型名称为双人套票,内容包含“悬崖游乐+往返索道+七星谷”以及相应的结算底价、建议售价、有效期;并在“特别说明”2.2.1条中约定,以上产品为预售产品,需要二次预约,在可使用日期范围内,最晚预约时间以预约系统为准,因云上草原分时段入园,每个时间段约满为止;
2.2.2条约定,特价预售商品,一经销售(即丙方付款后),概不退款;
2.2.3条约定,经协商,本次合作共计采购210套云上草原特价预售票,总计97000元,其中平日非周末125套、平日周末30套、暑期非周末30套、暑期周末25套;
2.2.4条约定,预约模式为丙方在甲方系统中进行二次预约;
2.2.5条约定,一经二次预约,如因用户个人原因,不退不改,如因景区原因,可申请退票(改期先申请退票再重新下单)。
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三方采取全额预付的结算模式进行合作,乙方收到丙方全款后向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订单的退改规则与不可抗力售后”约定,一经二次预约不可以退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游客容易产生售后的几种情况:5.2.1条约定,如尚未出行,可参照平台退改规则处理;5.2.2条约定,已出行的情况下,订单中未使用、未经确认的门票可做部分退款,以“是否检票”为判断使用的时间节点;5.2.3条约定,如已出行,且已使用的门票,甲乙双方不予退款;5.2.4条约定,当游客检票后,则视为门票已使用,景区不退还任何费用;5.2.5条约定,以上所产生的退款只可用于丙方在牛魔网分销平台再行采购云上草原的门票业务,甲乙方不以现金等形式退还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相关约定。
2021年3月19日,原告杭州时代公司通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中大楼支行向被告云上草原公司转账97000元。
比较好看的韩剧2021年5月12日,被告景尚旅业公司人员赵静在中确认案涉套票未使用的余款金额为24814元。
2022年4月7日,原告杭州时代公司向被告云上草原公司邮寄《退款催告函》一份,被告云上草原公司于2022年4月8日签收,函件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时间为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票款总计97000元,2021年双人票预付款余款为24814元;协议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票款总计133000元,2021年雪季自驾游票余款为22830元;协议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票款总计417000元,2021年雪季团队票余款为342660元;上述余款合计为390304元。二、上述合同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尚未履行的部分,相应余款合计为390304元;根据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云上草原公司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就退还尚未使用的余款390304元,期间杭州时代公司也多次催告云上草原公司,但迄今未支付。现杭州时代公司正式函告,请云上草原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的7日内全额退还。否则杭州时代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届时还将发生逾期退还的利息损失及各类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