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韩红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房改〔2009〕24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和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工作。
第四条 市中心(或管理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转移、封存、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转移或封存:
职工省内调动工作的;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因单位破产、改制、撤销等而辞职、辞退、一次性买断工龄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职工原所在单位或清算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20日内到市中
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住房房租费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3年以上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调出本省的。
釜山行2杀青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之间)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
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
今年国庆节放几天假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潘虹的孩子职工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向市中心或当地管理部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全额还清购房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费。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以账户实际储存余额按100元整数提取(保留100元以下,含100元)。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银行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文本资料。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提供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将资金转入委托人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含一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并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处有备案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产权处出具的备案登记证,购房的前期付款税务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现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须提供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二)职工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职能部门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方案、集资花名册等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私产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税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超过一年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市、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出国、出境护照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
头七还魂夜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本办法所指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3年以上的,提供身份证、刑事判决书、买断工龄协议书、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书面证明等证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工调动工作的,提供调动工作相关证明和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号。
职工调离本省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第五章 提取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第二十六条 市中心和管理部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要告知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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