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__  修订条文  (20__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  8~10  10 9~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班  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月)  10人以下~15  托儿班  托小、中班(12~24月)  15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岁)  20~25  中班(4~5岁)  26~30  大班(5~6岁)  31~35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
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_-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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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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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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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 平 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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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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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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