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 号】浙价服[2010]188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0〕1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瞄准为什么停播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四、《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以外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项目收费,应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批后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
李欣汝个人资料鉴定 类别 | 收费项目 | 基准收费标准(元) | 鉴定内容 | 备 注 |
法医病理 鉴 定 | 死亡原因鉴定 | 2500/例 | 含照相(录像)、勘验记录、尸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方式、时间)或判断致死物(生前伤与死后伤)、出具鉴定意见书 | 不包括毒物分析。涉及开棺验尸、尸体解剖的,在不超过6000元范围内由双方协议收费 |
死亡方式鉴定 | 2500/例 | |||
死亡时间推定 | 2500/例 | 唐嫣怀孕|||
致死物鉴定 | 1500/例 | |||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 | 5s管理内容1500/例 | |||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 重阳节诗句经典古诗70/片 | 含脏器固定、石腊包埋、脱水、切片、显微镜下观片、出具检验报告书 | ||
法医临床鉴 定 |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 800/例 | 含照相(录像)、活体功能检查(检测)、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
人身伤残程度鉴定 | 1000/例 | |||
伤病关系鉴定 | 1200/例 | |||
诈病、诈伤鉴定 | 1500/例 | |||
劳动能力鉴定 | 1000/例 | |||
男性性功能评定 | 800/例 | |||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 1000/例 | |||
活体年龄鉴定 | 800/例 | |||
医疗纠纷鉴定 | 4300/例 | 含对医疗过程是否规范和符合医疗常规进行审查、分析因果关系、出具鉴定意见书 | ||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损伤与疾病关系评价、医疗措施和用药合理性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 ||
后期医疗费评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医疗终结后医疗措施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自理能力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 定 | 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
时限评定 | 700/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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