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厅《关于⼈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2018
苏司通〔2018〕4号
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体伤残程度
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协会:
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准确理解和适⽤⼈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参照执⾏。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1⽉2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王君平老公⼈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的差异⽽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准确理解和适⽤⼈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参照执⾏。
⼀、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
鉴定⼀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进⾏,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 3个⽉内进⾏鉴定
适⽤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和颌⾻缺损,肋⾻⾻折,肋⾻缺损,⽛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少在损伤 3个⽉后进⾏鉴定
适⽤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折(不含脊髓损伤),⾻盆⾻折后的畸形愈合,肋⾻⾻折的畸形愈合,
⼼、肺挫伤,肋⾻⾻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折未⼿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少在损伤 6个⽉后进⾏鉴定
适⽤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部或体表瘢痕(含⾊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缺损、精神障碍、⼤⼩便失禁、语⾔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张柏芝的黑木耳(四)⾄少在损伤 9个⽉后进⾏鉴定
适⽤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少在损伤后 12个⽉后进⾏鉴定
适⽤于肢体长⾻⾻折并发⾻髓炎、⾻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内固定、脊柱⾻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以上⽅能进⾏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进⾏鉴定:别问我是谁歌词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术风险,被鉴定⼈书⾯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当事⼈同意根据现状进⾏鉴定的。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申请、双⽅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术医院作出。
⼆、关于疑难问题的处理
(⼀)颅脑损伤后智能及精神障碍评价
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没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颅脑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时,涉及精神障碍或智⼒缺损的,初次鉴定可聘请不少于2名具有司法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需经其所在机构同意)会诊,并出具会诊意见或建议委托单位委托专项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时应当由委托单位委托专项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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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活能⼒”应当参照《⼈⾝损害护理依赖程度》中的“⽇常⽣活活动能⼒”与“⽇常⽣活⾃理能⼒”进⾏,并按各项分别打分,在鉴定卷宗内留存。“⽇常⽣活能⼒”、“⽇常⽣活有关的活动能⼒”程度的评价应与相关材料印证,不能仅凭当事⼈的陈述作为鉴定依据。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对于轻型颅脑外伤患者应当审慎启动专科会诊,避免增加当事⼈不必要的鉴定费⽤。脑震荡、颅底⾻折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便失禁鉴定
对于⼤便失禁者,应当进⾏肛门指检以明确肛门括约肌收缩⼒强弱,同时应当进⾏直肠内压、肛管静息压等测定,以判定失禁程度。对诊断有异议的,应进⾏结肠镜、排便造影、盆底肌电图、MRI等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尿失禁(潴留)鉴定
对于尿失禁(潴留)者,应当进⾏尿流动⼒学检查及残余尿测定,以判定尿失禁(潴留)程度。必要时⾏尿道造影以明确尿道狭窄程度。对诊断有异议的,应进⾏膀胱测压、动⼒性尿道压⼒图、尿流率等检查,以明确诊断。
(四)听觉功能障碍鉴定
听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当由具有听觉功能鉴定资质的机构中具有⽿⿐喉科专业或者法医职称的鉴定⼈进⾏鉴定。听觉功能鉴定应当认真寻导致听⼒下降的外伤病理基础,严格按《听⼒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要求进⾏检查。在主客观检查结果不⼀致的情况下,采⽤客观检查结果进⾏校正推算,并进⾏年龄修正。
(五)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当由具有视觉功能鉴定资质的机构中具有眼科专业或者法医职称的司法鉴定⼈进⾏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应当认真寻导致视⼒下降的外伤病理基础,严格按《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规范》要求进⾏检查,常规进⾏裸眼视⼒、矫正视⼒检查。在矫正视⼒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进⾏伪盲检查,同时进⾏视觉电⽣理、OCT等检查,不能仅凭裸眼视⼒评定伤残等级。
(六)外伤性脑脊液漏鉴定
对于临床诊断“ 外伤性脑脊液漏”伤者,如果临床进⾏了脑脊液漏修补⼿术(需提供⼿术记录),可根据标准中相应条款评定伤残等级;仅临床诊断“外伤性脑脊液漏”但未⾏⼿术的,应当有脑脊液定性化验的结果才能考虑“外伤性脑脊液漏”的诊断,并据此评定伤残等级,没有定性化验结果的不能仅根据临床诊断评定伤残等级。
(七)肠道损伤鉴定
因⼤肠和⼩肠的功能不同,在同时损伤⼤肠及⼩肠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根据各⾃的损伤后果分别评定伤残等级;但如果损伤部位发⽣在回盲部,则按⼀个脏器损伤考虑,仅评定⼀个伤残等级。
(⼋)关节过伸计算
膝关节、肘关节及部分指关节存在过伸情形,在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计算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时,上述关节活动只有⼀个⽅向,即由伸⾄屈,过伸度数仅可加⼊由伸到屈的总活动度数中,不能作为⼀个⽅向单独计算。
(九)前臂旋转功能
肘、腕关节均属于复关节,各⾃均有部分旋转功能,但旋前、旋后由上、下尺桡关节共同完成,属于整个前臂的旋转功能。故上、下尺桡关节的旋转不再计⼊肘、腕关节的功能中,应对照相应的前臂旋转功能条款进⾏鉴定。
(⼗)锁⾻⾻折鉴定
单纯性锁⾻⾻折,尤其是锁⾻中段及内侧段的⾻折,经过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同时也不能将锁⾻⾻折与肋⾻⾻折相加计⼊肋⾻⾻折根数评定伤残等级。
(⼗⼀)肋⾻畸形认定
肋⾻畸形愈合需根据外伤 3个⽉后拍摄的肋⾻正位+双前斜位⽚、肋⾻平扫+三维重建图像或单根肋⾻曲⾯成像(CPR)进⾏判定。
判定的依据为肋⾻的顺应性和连续性改变,包括肋⾻断端重叠、成⾓、分离、旋转以及明显错位等情形均属于肋⾻畸形愈合范畴。
(⼗⼆)椎体压缩性⾻折测量
椎体压缩性⾻折的诊断⼀般需要结合CT平扫中新鲜⾻折线来认定,对于⽼年患者MRI⽚中的异常信号需与⾻挫伤后出现的异常信号相鉴别。椎体⾮压缩性⾻折不能根据椎体压缩性⾻折条款评定伤残。
椎体压缩⾼度测量,应当以普通正侧位X光⽚或CT模拟重建图像作为测量依据,不能根据MRI的纵向扫描图像进⾏测量。根据普通X光⽚测量时还需注意拍摄投照过程中产⽣的椎体重影问题,以免定位错误。
椎体⾮整体压缩的,⼀般以椎体后缘⾼度与前缘⾼度或压缩最低点⾼度进⾏⽐较;椎体整体压缩的,采取椎体压缩最低点⾼度与上下相邻同种椎体相同部位⾼度的平均值进⾏⽐较。
(⼗三)⾻盆畸形愈合及⾻产道破坏认定
⾻盆畸形愈合应当严格按照《法医临床影像检验实施规范》进⾏判定,单纯性骶尾⾻⾻折不能使⽤⾻盆畸形愈合的条款评定伤残等级。育龄妇⼥⾻性产道的破坏应当进⾏⾻盆CT检查+模拟三维重建后测量⾻盆⼊⼝及出⼝各径的数据。
(⼗四)下肢长度测量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下肢总长度有⾻性长度与表⾯长度两种,⾻性长度测量从髂前上棘(经髌中⼼)⾄内踝尖的距离,表⾯长度测量从脐(经髌中⼼)⾄内踝尖的距离。对于⼀般的下肢⾻折患者原则上应当选择测量下肢的⾻性长度,但存在下肢⾻折断端成⾓畸形、⾻盆畸形或⾻盆倾斜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测量下肢的表⾯长度,并据此评定伤
度,但存在下肢⾻折断端成⾓畸形、⾻盆畸形或⾻盆倾斜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测量下肢的表⾯长度,并据此评定伤残等级。
(⼗五)⾜⼸破坏程度认定
所谓⾜⼸破坏是指原有的⾜⼸组成结构发⽣明显改变或⾜⼸的形态发⽣显著性变化。⾜⼸破坏的判定需从严掌握但⼜不能机械,要避免唯正常范围论或唯固定差值论两种机械观念。所有的⾜⼸破坏必须建⽴在有导致⾜⼸破坏的外伤病理基础(包括维持⾜⼸形态的⾻质、肌腱韧带、软组织损伤)上才能考虑。
1、对于外伤后⾜⼸组成结构发⽣明显改变(如⾻缺损、⾜⼸中产⽣⽀撑点)的情形,直接根据相应的⾜⼸组成判定⾜⼸破坏程度。
2、对于外伤后⾜⼸形态发⽣改变(包括扁平⾜及⾼⼸⾜)伤者,应当以同样的拍摄标准拍摄双侧⾜⼸⽔平侧位X光⽚,严格按《法医临床影像检验实施规范》要求的测量⽅法测量双⾜内侧纵⼸、外侧纵⼸、横⼸(以前⼸⾓、后⼸⾓代表)的数值。对于双⾜受伤后内外侧纵⼸超出正常值的,可判定⾜⼸破坏;对于单⾜受伤后伤侧与健侧对⽐内(外)侧纵⼸有⼀⼸产⽣显著差异变化或同时伴有前(后)⼸⾓⼩于正常范围的,可判定⾜⼸破坏。
3、横⼸的变化是伴随着内外侧纵⼸的变化⽽变化的,在内外侧纵⼸均正常的情况下,⼀般不能单独根据前(后)⼸⾓的度数以横⼸破坏来评定伤残。
散步作文600字(⼗六)⽐照条款的适⽤
对于标准中没有列⼊的特殊致残情形,按照附则的规定,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等级划分依据,⽐照最相似条款,评定伤残等级。⽐照情形属于⼩概率事件,往往与标准间存在着偏差,故鉴定中应当从严把握,谨慎使⽤。依⽐照原则进⾏鉴定时,第⼀鉴定⼈应当具有⾼级职称;涉及专科问题时需有临床专家会诊;机构内部应当有讨论记录;⽂书书写时必须列明⽐照的根源条款(附则)、等级划分依据条款(附录)、最相似条款(残疾情形和残疾程度,其相差幅度不超过1个等级);如“根
据附则6.1规定、依据附录A残疾划分依据、⽐照XXX(最相似条款)……”,不能单独或直接根据总则或划分依据评定伤残等级。
三、关于鉴定技术及⽅法的应⽤
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必须严格按标准附录规定的技术和⽅法进⾏,附录中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医临床或临床检验技术规范进⾏,个⼈的学术观念(包括论⽂、论著)不能作为鉴定技术和⽅法取舍的依据。
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厅相关处室,厅领导。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1⽉29⽇印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司法厅/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作的意见》
2020年海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件
2020年福建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10.01
郑恺吴昕
标准|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
司法部《关于进⼀步深化改⾰强化监管提⾼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的意见》“深改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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