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心医院、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9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兰叶钧李行 
【审理法官】魏兰叶钧李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市中心医院;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当事人】武汉市中心医院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当事人-个人】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中心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班级口号16字押韵励志
【代理律师/律所】杨丽娜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叶鹏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赵红军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杜金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丽娜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叶鹏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赵红军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杜金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丽娜叶鹏赵红军杜金凤 
【代理律所】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北
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林宥嘉最好听的歌中级人民法院  刘香慈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市中心医院 
【被告】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心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周先照、张吉云系周绪霞的父母,周先照与张吉云育有周绪霞及周绪华两女儿。周绪霞与安策系夫妻关系。周绪霞死亡时,安晨曦年满7周岁,安家福未满1周岁,张吉云年满58周岁。    还查明,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34455元/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561元/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3996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收入为38897元/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心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2.一审赔偿项目是否计算有误。    关于中心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本案原一审中,经周先照、张吉云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进行鉴定,该鉴定室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中心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与周绪霞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理论数值范围41-60%。中心医院主张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但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也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故中心医院上诉主张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中心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未超出鉴定意见关于过错参与度的理论数值范围,中心医院上诉认为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亦不
予支持。    关于一审赔偿项目是否计算有误的问题。1.医疗费。经一审法院查明,患者周绪霞住院医疗费用共计81177.20元,其中分娩及新生儿护理费用4078.82元,该费用系周绪霞正常分娩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周绪霞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未将该费用从医疗费损失中予以扣除,计算有误,故对中心医院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故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的损失应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8年度统计数据计算。中心医院上诉认为护理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错误,本院予以支持。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周绪霞死亡时,被扶养人有张吉云、安晨曦、安家福三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分别为20年、11年和18年。一审法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超过了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即21276元/年,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经本院重新核算,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的损失如下:①死亡赔偿金318890元(31889元/年×20年×50%);②丧葬费13975.75元(55903元/年÷2×50%);③被扶养人生活费186165元[(21276元/年×11年+21276元/年×7年÷2+21276元/年×9年÷3)×0.5];④营养费150元(50元/天×6天×50%)+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50元/天×6天×50%);⑤护理费289.43元(35214元/年÷365×6天×50%);⑥医疗费合计72393.14元:中心医院12371.99元[(81177.20元-26177.20元-4078.82元)-(81177.20元-4078.82元)×50%]+同济医院60021.15元(120042.29元×50%);⑦转院费用214.90元(429.80元×50%);⑧尸体冷藏费1745元(3490元×50%);⑨交通住宿费2000元;⑩两次鉴定费8500元(17000元×50%);上述损失合计604473.22元。另,精神抚慰金4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心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ps怎么换背景【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武汉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0元;驳回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赔偿损失共计60447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62元,由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共同负担1490元,武汉市中心医院负担387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2元,由周先照、张吉云、安策、安晨曦、安家福共同负担712元,武汉市中心医院负担4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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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6日,周绪霞(使用江某某英姓名)入中心医院待产,诊断为“孕4产1孕39+4周临产"。同日,行会阴阻滞麻醉下,经阴道以LOA位
娩出一活男婴,即安家福。周绪霞产后因突然意识不清、口吐白沫、牙关紧闭,转ICU,诊断为“孕4产2孕39+4周已产,左枕前位,一活男婴,子宫复旧不良,产后出血,XXX,羊水栓塞?此后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子宫次全切除术"。当晚,周绪霞因“顺产后15小时,子宫次全切除术后11小时"转入同济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孕39+4周顺产后;2、G4P2;3、LOT;4、产后出血;5、失血性休克;6、DIC;7、羊水栓塞?"2015年5月7日,在全麻下行“腹壁血肿清除术+盆腔止血术"。同月12日,周绪霞死亡。诊断为:1.呼吸循环衰竭;2.孕39+周顺产术后,G4P2、LOT、羊水栓塞、DIC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MODS。    根据中心医院记账显示,周绪霞住院医疗费用81177.20元,分娩及新生儿护理费用4078.82元,欠缴医疗费26177.20元;120急救费用429.80元;同济医院医疗费用120042.29元;尸体冷藏费用3490元。    2015年8月25日,武汉市硚口区卫计委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绪霞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1.结合案情、临床病史及资料和死亡经过等综合分析,认为周绪霞符合产后发生大出血并继发失血性休克、DIC、硬膜下、大脑、脑干和肺等多处出血和融合性支气管××,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产后出血的原因较多。本例病理切片检查在肺小血管及毛细血管内未检见红染折光性强的胎儿角化鳞状上皮等羊水成份,加做免疫组化染检查
立夏吃什么传统美食亦是阴性结果。对补充送检的子宫和胎盘进行病理检查,结果子宫肉眼外观未见裂伤、内膜未见胎盘存留;胎盘肉眼外观未见明显缺失。安策支付鉴定费10000元。    一审庭审中,周先照、张吉云提交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出具的鄂中司协鉴2018法鉴字第16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中心医院对周绪霞的诊疗法过程中存在:(1)在医方高度怀疑患者为羊水栓塞时,辅助检查欠完善;(2)在持续出血,且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止血方式欠妥当及时;(3)病历记录欠规范;(4)输新鲜血偏少。上述过错与周绪霞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大小)理论数值范围41-60%;2.同济医院对周绪霞诊疗过程中,无明显过错责任。拟证明周绪霞死亡原因及中心医院承担60%的责任。安策、安晨曦、安家福认为,在原审中系作为第三人参与鉴定,影响了鉴定结论。中心医院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认为鉴定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同济医院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此次鉴定费7000元系周先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