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我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科学、公正、合法、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
第三条但凡诉讼中需要进展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和执行过程中涉及鉴定、评估和拍卖,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委托、协调。破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由破产清算机构组织办理委托。如果清算机构要求由我院委托的除外。
第二章办理对外委托的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我院对审判工作中涉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行政技术科办理,各庭室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案件,统一报司法行政技术科,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的委托工作。各庭不得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执行财产的拍卖。
第五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应按规定建立社会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及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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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进入我院鉴定、评估和拍卖档案的机构应向我院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 企业或者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专业资质证书、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收费标准;
(三) 专业人员、执业和主要业绩证明;温子仁宣布订婚
(四) 年检文书;
(五)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场地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年检审核有变更事项的(包括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我院司
法行政技术科。
第七条司法行政技术科收到社会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上列材料审查,汇同监察室对申请单位的情况进展审查,必要时也可到申请单位进展实地考察,并将审查的情况联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司法行政技术科建立该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档案。
第八条对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条件进展审查:
(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鉴定、评估和拍卖标的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拍卖场地;
(三)有符合鉴定、评估和拍卖所要求的专业资格和专业人员;
(四)同行业信誉和资质较高;
(六) 与委托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无依法应当回避情形。
第九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和监察室,每年对入围的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进展一次审查,并对提交书面的审查意见,以此作为我院下一年入围机构确实定依据。
第十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在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随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当事人进展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
第三章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本院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的,经审判庭合议庭评议后,由审理该案件的承办人填写移送鉴定(评估书),连同司法鉴定、评估所需资料由各庭的勤统一提交司法行政技术科。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技术科负责审查所移交的鉴定、评估的案件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一)审查移送鉴定部门填写的送检事项是否明确;
(二)审查移送部门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
(三)司法行政技术科负责指导各庭收集鉴定、评估所需相关材料;
(四)移送鉴定、评估的审判庭或当事人对鉴定案件所提供的材料进展质证,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承当责任。
第十二条移送鉴定、评估审判庭应当向司法行政技术科移送以下案件材料:
(一) 诉讼状、辩论状复印件;
(二) 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笔迹鉴定应提交原件)及需要鉴定的标的;
(三) 质证笔录复印件;
第十三条移送鉴定、评估审判庭只提供移送鉴定、评估书,不提供司法鉴定、评估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技术科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移送鉴定、评估书应当填写移送书,移送书包括以下容:
(一)委托鉴定、评估案件号;
和闺蜜男朋友三个人出去玩谁付钱(二)申请鉴定单位及申请鉴定、评估书复印件;
(三)案由;
(四)简要案情;
(五)提供材料目录;
(六)鉴定、评估对象的状况;
(七)鉴定目的要求及要求完成时间;
(八)移送鉴定单位部门名称、经办人及;
(九)移送鉴定部门领导签字和部门章;
(十)移送日期;
(十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十二)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本院司法行政技术科收到移送鉴定、评估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五日进展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在我院建立的司法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名册中自愿协商选择机构和人员。当事人拒绝协商或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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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技术科应在五日在建立的社会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档案中随机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对经审查不符合鉴定、评估条件的,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当在五日将有关材料退回移送庭,建议其进展必要材料的补充。
第十六条当事人选定或者由本院司法行政技术科(随机)指定社会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后,本院司法行政技术科应当在五日向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发出预交司法鉴定、评估费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交费通知后七日,向我院预交鉴定、评估费。司法鉴定、评估费的最终负担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决定。逾期不交鉴定费、评估费的,不予鉴定、评估,司法行政技术科可作为终结鉴定评估处理。我院预收的鉴定费、评估费的,由司法行政技术科负责转付鉴定评估单位。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在我院建立的社会鉴定、评估机构外或者省以外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技术科在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委托在我院建立的鉴定、评估机构档案外或者省外的机构进展,由此而多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需要到异地进展鉴定、评估或者需要鉴定、评估的标的在异地的,各庭移送司法行政技术科办理对外委托后,由司法行政技术科和该案的审判人员共同前往办理协调鉴定、评估中的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承受委托进展司法鉴定、评估的机构应当在完成委托后做出书面鉴定、评估报告,由进展鉴定、评估人员在鉴定、评估报告上签名,并加盖鉴定、评估机构专用章。鉴定、评估人员和机构对鉴定、评估报告负责,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的有关问题进展解释。
第十九条鉴定、评估人员有法定回避事由没有回避所做出的鉴定报告,经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重新鉴定、评估后,由司法行政技术科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重新鉴定、评估。
第二十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评估人员出庭的,应在开庭的前十天向司法行政技术科移送通知,司法技术科在开庭前五日向鉴定、评估人员送达出庭通知书,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出庭承受质询,司法行政技术科应作好出庭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承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认为有必要补充鉴定、评估材料的,应向司法行政技术科提出,司法行政技术科将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交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按照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合议庭(或者承办人)提出申请,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承办人)依法收集。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技术科收到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交回审判庭勤。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出充分的意见或证据,由审判庭移送司法行政技术科转交鉴定、评估机构负责答复,鉴定
评估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异议书后五日进展书面答复提交司法行政技术科或者审判庭,经审理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假设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进展鉴定、评估。
如果系鉴定、评估机构的过错造成鉴定、评估结论错误,致使案件重新鉴定、评估的,原鉴定、评估机构应退回所收费用。卢星宇
第二十三条重新鉴定、评估的程序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执行中的鉴定、评估和拍卖
第二十四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进展司法鉴定、评估的,比照本方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执行庭(局)负责对被评估物品和拍卖物品的权属审查。
第二十六条执行案件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支付能力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在执行款项中扣除。假设当事人确无支付能力的报院长批准后可以不预交评估费,待财产拍卖、变卖后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当事人有能力支付评估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交付的,司法行政技术科将案件材料退回执行局。
第二十七条执行局移交评估应填写移交评估登记表,并附标的物的相关资料,移交评估登记表的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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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评估物品的名称、所处地点等情况;
(二)评估的目的、完成期限等要求;
(三)评估费用的支付;
(四) 评估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移交评估的标的物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额根本相一致。被执行人局部财产到达执行标的额的,只对局部财产进展评估。整体财产中局部财产可以满足执行标的又可单独处理的,只评估局部财产。
第二十九条需要评估、拍卖的标的在异地的,执行局移送司法行政技术科办理委托后,由执行员和司法行政技术科人员共同前往处理评估、拍卖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评估结论争议较大,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评估价格与市场价相差较大而请求重新评估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执行法官决定是否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