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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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如何填报平行志愿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守则
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加强研究,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规范
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规范:
1.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4.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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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行司法鉴定前,必须填写受理登记表,并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2.委托人可以根据鉴定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后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两周内完成,特殊情况下需要一个月内完成。如果需要急用鉴定结果,则需要支付加急费。
4.在鉴定结果未发出前,委托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做好各项检查,不能无理推托。
5.委托人有权要求公正科学的鉴定结果,但如果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则不能无理取闹,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6.如果需要进行专家会诊,则需要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7.如果司法鉴定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委托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来电铃声排行榜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如何制做游戏②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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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
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8.委托人必须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得弄虚作假。
9.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10.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无法受理,则必须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11.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发。如果需要延长时间,则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最多可延长30日。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0日内完成。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在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12.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出现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或确需
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等情形之一,则必须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