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祖英与谭裕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袁姗姗资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2
【案件字号】(2019)渝01民终105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欲晓李盛刚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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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祖英;谭裕松
【当事人】唐祖英谭裕松
【当事人-个人】爱奇艺自动续费怎么取消唐祖英谭裕松
【代理律师/律所】姜健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健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健翔
【代理律所】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祖英
【被告】谭裕松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谭裕松的伤情是否属实、是否与本次纠纷有关;2、关于本案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合理;3、本案双方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谭裕松的伤情是否属实、是否与本次纠纷有关;2、关于本案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合理;3、本案双方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 关于谭裕松的伤情是否属实、是否与本次纠纷有关的问题。根据潼南区公安局龙形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谭裕松的病历资料、一审当事人陈述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谭裕松与唐祖英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在潼南区发生抓扯,唐祖英用锄把击打谭裕松左肩部,致其受伤,谭裕松于发生纠纷后即到重庆市潼南区卫生院檬子门诊部和潼南区中医院进行了门诊,随后又在重庆市潼南区卫生院檬子门诊部住院,其伤情也符合锄把击打所致伤害,
开封旅游景点故谭裕松的伤情可概括认定为与本次纠纷具有关联性。 关于本案医疗费等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其中医疗费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重庆市潼南区卫生院也出具了对于部分每日清单无法打印的证明,故扣除司法鉴定意见中所称的37.02元不合理用药,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为7869.27元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次纠纷发生时谭裕松在修建羊圈,同时根据谭裕松举示的营业执照,可以认定谭裕松在从事养殖业,故一审法院按照100元/天的标准主张误工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双方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唐祖英与谭裕松相互辱骂后,唐祖英回家拿了锄把欲殴打谭裕松,因谭裕松反抗未得逞。其后,在村干部及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唐祖英用锄把击打了谭裕松的左肩,唐祖英的丈夫谭勇明则将谭裕松按在地上进行殴打,其情节比较严重。因此,一审法院确定唐祖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唐祖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唐祖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01:09
【一审法院查明】win7怎么设置自动关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裕松因家里养羊的数量较多,遂决定再建一间简易房屋用于养羊。2016年4月19日上午7时许,谭裕松请同村4组曾从事建筑工作的唐茂勤开始修建羊圈,部分建筑材料则堆放在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约8时许,唐祖英路过建房处时问谭裕松羊圈建好后影不影响出行,谭裕松回答不影响。约9时许,所在村民小组组长谭裕月来到建房处查看,亦认为羊圈建好后不会影响唐祖英家出行。约13时许,唐祖英再次来到建房处询问谭裕松过不过得到路(因唐祖英要骑电动摩托车出行),谭裕松回答说正在建房,现在过不到。唐祖英说她要出去接其丈夫谭勇明,出去不到怎么办?为此,双方遂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辱骂。争吵之中,唐祖英就回家拿了一根锄把欲殴打原告,谭裕松见状则抓住锄把。唐祖英见未打到谭裕松便松开锄把,又去抓谭裕松的下身。抓扯中,谭裕松将唐祖英按在了地上。随后,二人便被在场的众拉开。拉开后,谭裕松即向村干部反映了发生纠纷的情况,唐祖英则给其夫谭勇明打电话说被谭裕松打了,谭勇明听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约14时许,村干部谭裕兵、谭福林来到事发地。不久,谭勇明亦到了现场。谭勇明到了之后欲打谭裕松,但被人劝阻。约15时许,潼南区派出所民警亦到了事发地。民警在了解了纠纷发生的经过后,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并告知双方如果有伤就去医院
。在此过程中,双方仍然继续争吵。在争吵中,唐祖英用之前的锄把打在谭裕松的左肩上,谭勇明则将谭裕松按在地上用拳头击打其腰部,随即被在场的民警和村干部拉开,纠纷方告平息。 谭裕松受伤后,于当天下午到潼南区卫生院檬子门诊部进行了,但无医疗费发票。2016年4月20日、21日,谭裕松又在潼南区中医院进行门诊,其伤经诊断为:1、左侧肩部软组织挫伤;2、颈部软组织挫伤。在该院共用去医疗费1009.29元。2016年4月22日,谭裕松到重庆市潼南区卫生院檬子门诊部住院。诊断结论为:1、多发性软组织伤;2、脑震荡;3、高血压。该檬子门诊部出具出院证明,证明谭裕松于2016年6月25日自动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加强营养支持;2、院外继续……3、门诊随访。在檬子门诊部,谭裕松共用去医疗费6099元。由于该门诊部已于2016年8月合并龙形镇卫生院,服务器已关闭,收费系统已不能打印谭裕松的每日住院费清单,故无法核实谭裕松的实际住院天数,前述出院证明系谭裕松主治医生唐德明于该门诊部合并后手书。在审理过程中,唐德明出庭作证证明,谭裕松在该门诊部的实际住院天数为15-20天。另由唐德明开具处方,谭裕松凭处方在万鑫药房潼南县玉琼药店购药798元。2017年11月30日,根据唐祖英的申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谭裕松的医药费进行医药费合理性鉴定,鉴定意见为:谭裕松的医药费除人民币37.02元外,其余为损伤合理性检查。此次鉴定费用为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双方系同村同组人,又相邻而居,本应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但双方因谭裕松修建羊圈堆放的建筑材料妨碍道路通行而产生矛盾后,均未能冷静对待和正确处理,而是相互争吵、辱骂。尤其是在公安民警和村干部在场劝解的情况下,双方仍然继续争吵。争吵中,唐祖英用锄把击打谭裕松左肩部,致其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分析,唐祖英应承担主要责任,谭裕松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谭裕松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酌定唐祖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谭裕松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谭裕松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7869.27元。谭裕松在过程中共用去医疗费7906.29元,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该费用中的37.02元系不合理用药,应予扣除,故谭裕松医疗费的合理性部分费用为7869.27元。 2、误工费100元/天×23天=2300元。谭裕松在事发时虽已年满60周岁,但仍在从事养殖业及耕种承包地,其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系合理性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天数,谭裕松的实际住院天数为15-20天,鉴于谭裕松住院之前进行了门诊3天,故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谭裕松误工天数为23天。 3、护理费100元/天×23天=2300元。护理天数比照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0天=1000元。 5、营养费1000元,系一审法院酌定。
6、交通费300元,根据谭裕松住院的时间和地点,一审法院酌定其交通费支出为3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4769.27元。 根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谭裕松的损失14769.27元,由唐祖英负责赔偿14769.27元×80%=11815.42元,谭裕松自行负担14209.27元×20%=2953.8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祖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6)渝015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谭裕松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谭裕松承担。事实及理由:1、双方发生纠纷在2016年4月19日,谭裕松病历及医药费产生于2016年4月20日,无证据证明4月20日是在医治4月19日的伤;2、檬子门诊部出具的住院病历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3、谭裕松提交的关于医药费的证据,漏洞百出、疑点重重,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4、因谭裕松未提供全部病历资料和用药清单,故医药费只应认定3654.43元;5、谭裕松已年满60岁,其举示的营业执照亦无法证明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应当认定误工费;6、纠纷的发生是因谭裕松占道修房引起,且谭裕松先动手打人,唐祖英承担8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唐祖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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